載入程式圖片

王瀚誼律師 事務所(Wang Law Office)|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logo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刑事案件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吸金涉犯銀行法,如何以「情堪憫恕」而減刑?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關於違法吸金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在我們之前所撰寫的文章「違法吸金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中已有提及,而今天則要接著討論,在此類可能會受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是否會有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而讓法官依此條文將犯罪行為人的刑罰減輕的機會呢?

以下我們將用簡單的【回頭是岸的小丸子】案例,向大家討論幾個與「情堪憫恕」相關的議題:

文章目錄

【回頭是岸的小丸子】

小丸子在年少輕狂時,加入了某投資公司,便開始向眾多客戶介紹公司的海外博弈計畫,而公司更藉此向入會的會員吸收大量的資金,以遂行非法收受款項的違法吸金行為,金額甚至高達上億元,此時,若是依照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125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規定,小丸子即有可能被處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後續,小丸子因為在投資公司的經歷,而受到法院追訴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但小丸子歷經幾年歲月的洗禮後,深感年輕時做事確有不周,因此在偵查階段,即承認犯行並據實陳述所有事實,積極嘗試與被害人和解、並在個人能力所及程度上繳所得、甚至還至孤兒院擔任志工。

一、刑法中的「情堪憫恕」,在什麼樣的情狀下可以適用?

一般而言,在刑法條文中所規定的刑度,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當中所規定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律明定也就是「法定刑」的概念,法官在此範圍內具有裁量權,但同時也應受到此範圍的限制,不可超出法律所規定的界線。

法官在法定刑的範圍內,來為科刑裁量時,需考量是否存有加重或減輕刑罰的事由,並依照刑法第57條,參考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手段、品行、違反義務的程度...等等一切情狀,作為審酌刑度孰輕孰重的參考,而待法官最終在判決中宣判時,此時的刑度是為「宣判刑」。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而「顯可憫恕」,指的是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即是上述減輕刑罰的事由之一,若法官在考量個案情狀下,就算宣告法定刑中的最低刑度,還是會有過於嚴苛的情況,於是便可以在法定刑的範圍之外,再適度地減輕刑度,以避免罪與刑失衡的情況發生。

然而實務上就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顯可憫恕」,曾存有寬嚴不同的看法:

  1. 早期最高法院曾認為,不應單以行為人的情狀為基礎,而是須達整體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令人同情的程度:「而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家境貧困、肢體殘障、坦白犯行,犯罪所得低微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刑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參照。
  2. 但是近期則有較寬鬆的見解,可就犯罪的一切情狀下去考量,與刑法第57條的審酌範圍相同:「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與刑法第五十七條所稱之審酌「一切情狀」,二者並非屬截然不同之範圍,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五十七條所列舉十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93號刑事判決參照。

    此外,依照94年1月7號刑法第59條修正的立法理由(參立法院法律系統 )也明確地指出,修正後的刑法第59條,是為了在刑法第57條審判者主觀判斷之外,再加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的要件,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二、法官如何看待回頭是岸的小丸子呢?

銀行法第125條

第1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第2項: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我們先前所撰寫過的文章中已討論過,小丸子的違法吸金行為可能會涉犯銀行法第29條的罪嫌,且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因此需負起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最低七年以上法定刑的責任,但後續法院在歷經了兩審過後,認為小丸子對於公司吸金業務並無決策權,而且自偵查以來,小丸子始終都承認犯行、並在個人能力所及程度上繳所得,已符合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依法得以減輕其刑為三年六個月,這裡是第一次的酌減。

而法院其實也看到了,小丸子後續積極地嘗試與被害人和解、甚至還至孤兒院擔任志工的行為,可見小丸子的犯後態度十分良好,依若還是判處三年六個月不免有情輕法重之感,而且客觀上確實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若還是宣告法定的最低刑度,不免還是過於嚴苛,因此是屬於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況顯可憫恕」的情況,因此將小丸子的刑度酌減為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伍年,並需向公庫繳納一定數額,這裡是第二次的酌減。

因此,最後小丸子雖然觸犯了銀行法第125條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但是最後在法官得以依照個案,具有審酌刑度的裁量權之下,歷經了兩次的減刑,小丸子最終的宣告刑(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伍年),已經明顯低於法定刑(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