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動物權益」的法律議題,現今仍偶爾會從新聞上面出現,有些不良飼主、或是缺乏同理心的民眾,將動物毆打成傷、恣意綑綁、甚至凌虐致死的狀況發生,而每每看到這樣的事件,總是不免令人感到心痛。
在動物保護團體的長年奔走,加上國民對於動物保育的觀念也越加普及後,於民國87年由總統公布了動物保護法,希望能藉此來更加保障動物的權益,尤其避免貓狗等寵物遭到飼主不當飼養的情況。
以下我們就來簡單地聊聊,與動物權益高度相關的「動物保護法」,究竟是怎麼規定的?另外,我們也會舉幾個相關的案例,「傳播虐待動物影片,小心違犯動保法!」、「虐待動物致死,恐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給予大家做一個參考!
動物保護法第3條中,關於動物的定義如下「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因此,僅有脊椎動物(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等)屬於動物保護法所規範的範圍,而當中又可以再分成(1)經濟動物:指作為皮毛、肉用、乳用等的動物;(2)寵物:指供玩賞或以伴侶為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3)其他動物等三類。
另外,動保法就實驗動物(第三章:動物之科學應用)、寵物(第四章:寵物之管理)設有額外專章的規範,甚至增訂了「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作為辦理寵物登記的依循,然而,其他種類的動物則欠缺明文化規定,因此,目前動物保護法對於寵物的規範是最為詳細的。
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必須年滿20歲,才能成為合法的飼主,若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想要領養寵物,則需要透過法定代理人或是監護人成為飼主,而在成為飼主之後,依法對寵物有提供適當、安全、舒適、妥善生活空間與照顧型態的責任,並且除了進行絕育手術之外,不得對寵物施以任何其他非必要醫療目的的手術,若違反時可能會有相關的刑事責任(詳參下述「四、相關刑事責任」之討論!)。
動物保護法第7條課與飼養人,有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責任,若違反時,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2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將動物沒入。
動物保護法第11條規定,飼主對於受傷或是罹病的寵物,應該給予必要的醫療照護,若違反時,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可被處以新台幣15000~75000的罰鍰。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皆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不是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旅遊業等其他經過主管機關指定資格的人,也不可以擅自利用動物作為展演的工具,若違反時可能會有相關的刑事責任(詳參下述「四、相關刑事責任」之討論!)。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當目的(例如:賭博、營業、娛樂等)進行動物間或人與動物間的搏鬥、或是利用動物進行競技型為、甚至透過透過虐待進行交換或贈與,若違反時,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1到5款的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25萬元的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2條規定,除了該條第1項中的8款規定(例如:肉用、皮毛用、科學應用、控制動物群體疾病、解除動物傷病之苦、主管機關公告事項...等),任何人都不應該宰殺動物,但是第3項也接著明定,第1項當中的肉用,並不包括將貓狗宰殺後,任何關於買賣、食用、持有的種種行為,若違反時可能會有相關的刑事責任(詳參下述「四、相關刑事責任」之討論!)。
寵物的出生、死亡、遺失、轉讓等,飼主應向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農委會,地方為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委託的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登記,詳細可以參考「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眾場所應經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有攻擊性的寵物,需要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若遇應辦理登記的寵物,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以協助送交動物收容處、或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8年度花原小字第13號)。
通常涉及動保法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12條會有相關刑事責任,其餘則在動保法中則偏向以行政責任為主。
若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雇主提供妥適生活環境)、第6條(一般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12條第1項(一般人不得任意宰殺動物),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200萬元的罰金,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若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2項(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第3項第1款(將貓狗宰殺後,後續關於買賣、食用、持有的行為),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200萬元罰金,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如果有上述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雇主提供妥適生活環境)、第6條(一般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12條第1項(一般人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第12條第2項(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第12條第3項第1款(將貓狗宰殺後,後續關於買賣、食用、持有的行為),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500萬元罰金,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1)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0800-039131
(2)保護動物協會02-0704-0989
(3)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02-236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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