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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虐待動物影片,小心違犯動保法!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動保法」的相關法律議題,關於動保法的介紹,可以看我們先前所撰寫過的文章:「虐待動物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今天我們會接著討論,若在網路上散播虐待動物的影片,可能會有怎樣的相關刑責?尤其,在抖音、限動、社群十分興盛的當下,這類的問題更需要注意。

文章目錄

【愛的管教?】

阿姜是一位熱愛蜥蜴的人,第一次養蜥蜴的他,也加入了網路上的討論社群,希望得到更多養蜥蜴的知識,有一天,因為蜥蜴有點鬧脾氣,阿姜便將蜥蜴綑綁、並吊掛起來,阿姜想藉由這樣的方式管教不安分的蜥蜴。

與此同時,阿姜更將整個管教蜥蜴的過程,錄了下來,並且上傳到網路的討論社群中,徵詢各位網友的意見,豈料,阿姜這樣的行為,激起網友情緒,後續有網友向動保所檢舉,主管機關循線追查下,始知道上情,檢察官也依法將阿姜起訴。

一、傳播虐待動物影片,可能會有甚麼法律責任?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7-1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 6 條、第 10 條或第 12 條第 1 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在今天的案例中,阿姜所上傳的影片,蜥蜴呈現出奮力掙扎、因恐懼而張口的行為,這樣的景象讓社團裡的網友們看了也都於心不忍,法院認為已經違反了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都不可以虐待動物的規定。

雖然阿姜聲稱自己是飼主,上開的舉動是在管教蜥蜴,並非虐待蜥蜴,何況這只是第一次養蜥蜴的一點小差錯而已,應該不算是虐待的範圍裡,但是法院認為,動物保護法第6條的虐待行為,從104年修正之後,已將原本的「惡意或無故」的主觀要件刪除,也就是說,現在的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已經不存在讓管教成為「非惡意、非無故」的理由,而可以阻卻違法,有虐待行為極有可能會成立,後續法院便依此認定阿姜仍是屬於虐待蜥蜴的行為。

而阿姜將影片上傳的網路社群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動物保護法第27條之1,以他法將虐待動物過程之影片傳送至網際網路上供他人閱覽罪,最終判定阿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附論:遇到虐待動物事件,可以向何處檢舉?

(1)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0800-039131

(2)保護動物協會02-0704-0989

(3)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02-236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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