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刑法的相關問題,在影集中常見上演的那些劇情:如果你好好供出實話,就可以讓你不用被關喔!、別再做無謂的掙扎了,認罪才是你唯一的一條路!不可否認戲劇的效果總是比較誇張,然而不知道您是否曾經好奇過,究竟「自白」、「認罪」兩者是相同的嗎?只要「自白」了就等於「認罪」了嗎?
AB兩人為夫妻,A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外遇情事,被B察覺後,兩人關係漸趨冷淡,自此並分居長達12年的時間,後續,B便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請問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件呢?
(1)對犯罪構成要件的陳述,不涉及法律評價。
自白指的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自己全部或主要的犯罪事實,為坦白陳述而言,不管是於審判程序,或是偵查階段,向偵查或審判機關,表明與犯罪事實相關的陳述等,都可以算是自白的一種。
有實務見解指出若被告在陳述犯罪的過程中,一併提出了關於阻卻違法、阻卻責任的主張,依然可以是被肯認是自白,也就是說如果被告自己在說明犯罪事實的過程中,雖然一邊陳述事實,但同時也主張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或是當時是處於神智不清的情況下所做的,均不會影響自白的效力,而依然可以被認定為是自白。
「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且自白著重在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與該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3、3626號判決意旨參照)。
(2)在特別刑法中,攸關行為人得否減刑的權益。
上述關於自白的定義,因為在特別刑法中,例如:毒品危害犯罪防治條例、貪汙治罪條例、銀行法等等,時而會針對被告自白設有減輕刑罰的優待,因此,被告的陳述是否可以被肯認為自白,有時會與被告得否被減刑的權益相關。
「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交付毒品予證人陳建宇且有收受價金,僅未承認營利意圖部分,惟此乃係法律評價之範疇,依前開最高法院之判決要旨,仍不影響被告之自白,自應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所為本件犯罪事實,應依法減輕其刑,且就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均依累犯規定先予加重後,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則均依法減輕之。」(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上訴字第 921 號刑事判決)
例如下述這個法院見解指出,被告涉犯銀行法的吸金罪嫌,在偵查階段雖然對於部分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然而同時也主張相信行為的合法性希望得以阻卻違法,前審即據此認定被告的陳述非屬於自白,但最高法院認為這裡即需要再多加釐清,否則即會影響到被告相關的減刑權益,而成為撤銷發回的理由之一。
「OOO及XXX於偵查中對其等及旗下業務組人員均以OOXX公司上述名目投資方案,每年將給付年利率9.6%至12%不等紅利(或利息)之方式,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之事實,均供承不諱,僅辯稱伊等認為OOXX公司上開投資專案係合法行銷之行為云云,則其等於偵查中所供承之內容,是否已符合前揭自白減刑之要件?似有一併加以調查釐清及說明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49號刑事判決參照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認罪指的是坦承犯罪,被告可以在偵查程序或是審判程序中表明,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及檢察官起訴法條,均承認所犯的意思。若被告認罪時,法官有可能會依照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認定犯罪後態度良好,而影響法官科刑輕重的認定
依照上述說明,我們可以明白,被告在陳述犯罪事實的自白,不一定是全然肯認犯罪的,換句話說,自白無法完全等同於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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