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如何知道收到的支票有沒有票信疑慮?」的問題,支票作為商業貨款、融資、私人借貸常用工具,具有代替現金給付的功能,然而,在收受到支票後,具體該如何判斷應不應該收下眼前的支票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第1項: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依照票據法第4條規定,支票是發票人簽發,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的票據,一般而言,發票人需受銀行審查票信資料無問題後,方得受銀行核准開立支票存款戶(常稱為甲存支票存款簿),而銀行後續即會以「該存款戶金額為限度」,讓執票人可直接將支票兌現。
承上,既然銀行是以支票存款戶內的金額負責,所以支票上面「發票人的個人信用」,即是支票很重要的資訊,好在票信狀況屬於公開資料,因此,在收受支票之前,建議向支票上的銀行,詢問發票人有無退票狀況?全新開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以初步排除獲得無用票據的機率。
第 1項: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 二、一定之金額。
★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 七、發票年、月、日。
★ 八、付款地。
第 2項: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第 3項: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第 4項: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如果收到的支票,上面沒有上述票據法第125條星號的事項時,該支票可能因為欠缺法定必要紀載事項,而可能會成為無效的票據,形成縱然票據在手,也只是一張紙而已。最常見的是「發票人沒有寫發票期日」,即因為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而成為一張無效的支票,此部分可稍留心。
(2)沒有兌現限制的支票
一般商業交易習慣,是將支票作為特定交易的支付工具,既然交易對象、金額都屬特定,為了避免支票開立後,衍生其餘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支票上即會記載「憑票支付XXX(抬頭)」、「禁止背書轉讓(禁背)」等等,讓該支票盡量僅在交易雙方間流通,而不會再輾轉轉手進行其他融資功能。
因此,如果發現該支票上,不清楚發票人是誰、無法確定執票人與發票人是否有交易往來、沒有抬頭、沒有背書等,或許就表示該等支票屬可四處廣泛流通的支票,此時,即可以多加查證,避免票據關係複查之下,最終發現發票人早已無資力、或被列為拒絕往來,而僅留下一只空頭、芭樂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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