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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真的有必要寫借據嗎?借錢契約如何成立呢?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和「追討欠款」相關的法律問題,討論如果遇到與他人的金錢借貸關係時,如何才可以避免對方欠款不還,進而來保障到雙方的權益呢?有時,這也常會和民法中的「消費借貸」有關係,以下我們將會用案例討論幾個相關的法律問題:

文章目錄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波特和榮恩,曾經是雙方皆誓言要血濃於水、生死與共的忘年之交,多年前,在榮恩因投資失利,而積欠大筆債務時,波特出於兩肋插刀的情懷,借了榮恩一大筆的金錢,雙方因為長年以來的交情,因此並未簽訂任何書面的金錢借貸契約。

然而,人心總是日久才會見真章,某天波特終於發現榮恩的真面目了,當波特正面臨創業的高風險期,急需要一筆資金,要求榮恩返還借款金額時,卻被榮恩即刻拒絕,現在的榮恩彷彿就像是波特曾經最親近的陌生人…

請問此時,波特到底應該如何做,才可以拿回當初的借款?而如果時間能夠倒流的話,波特可以替自己多做點什麼嗎?

一、借款一定要簽借據才會有效嗎?

金錢上的往來借款,通常會與民法上的「消費借貸」有關,以下我們可以先來討論消費借貸的性質:

(1)書面契約、口頭約定都可以:

依照實務見解指出「民法第3條第1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即不包含消費借貸契約之訂立在內」(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3240號判例),因此,消費借貸契約不一定必須要具備書面,如果是口頭的話也是可以的。

(2)必須要有金錢來往的事實存在:
民法第474條

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借款會一般適用民法第474條的「消費借貸」,依照條第1項規定指出,消費借貸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性質上,消費借貸屬於要物契約,雙方必須要有將物(錢)交付的事實,契約才會算是有成立的狀態。因此,在消費借貸關係中,有沒有證據來證明雙方的確有交錢?有收到錢?就是很重要的關鍵了,也就是說,就算雙方已經有簽署借據了,建議還是保留相關的金流證據,用來確定雙方的確有因為借貸關係,而有交付、收受金錢之事實存在,才是更為保險的方式喔!

而證明雙方的確有交付、收受金錢之事實,是由請求還款的人需要負舉證責任的,實務上通常會看借據上有沒有表明「已收款或親收無誤的字樣」來認定,例如以下幾則的實務見解:「按金錢借貸契約,固屬要物契約,應由貸與人就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但若貸與人提出之借用證內,經載明借款額,當日親收足訖無訛者,要應解為貸與人就要物性之具備,已盡舉證責任」(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546號判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二、如果真的沒有註記「已收款或親收無誤」的字樣的話,什麼樣的證據較能證明雙方的確有交付、收受金錢之事實存在呢?

而如果沒有明確的親收無誤的字樣,即可能須要舉出相關的匯款紀錄、收款紀錄、金錢流向、對話紀錄等等證明,來佐證雙方的確有交付、收受金錢的事實,以下是一則實務見解的認定案例,可供參考:

「再觀之被告簽立之上載『鳳借20萬0000000』字樣之書面,雖未有被告『親收足訖無訛』等字樣,衡諸兩造於9月9日既已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中約定借款內容,原告亦於9月10日提領20萬元款項等客觀情事,被告於同日交付上開字條予原告,堪認該字條性質係被告已收受20萬元借款之『收據』,應認為貸與人即原告就要物性之具備,已盡舉證責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簡字第1966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結論:建議簽署借據為佳,避免相關爭議!

綜合上述兩點,借錢契約成立不一定要簽署書面契約,但有必須要有交付、收受金錢之事實存在。所以,為了保險起見,面臨借款事宜時,還是會建議要簽定書面借據,並且表明簽收無誤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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