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動保法」的相關法律議題,關於動保法的介紹,可以看我們先前所撰寫過的文章:「簡介動物保護法規定!」,今天我們會接著討論,虐待動物可能會有怎樣的相關刑責?
阿民是一位愛貓人士,資深貓奴的他,在滿20歲過後,終於可以認養屬於自己的貓了,於是在某個風和日麗的一天,阿民從老王那裏,認養了一隻可愛的混種貓,阿民也非常期待自己即將展開的剷屎官生涯。
只是,阿民其實並沒有他自己想的那麼愛貓,一切都在阿民認養之後,開始風雲變色,在幾天過後,老王想從阿民這裡打探一點貓咪的近況,不問還好,一問之下,老王旋即覺得事有蹊翹。
老王發現,貓咪早已被阿民凌虐致死,全身多處出血、骨折,早已不幸回天乏術,依此,老王向動保所檢舉,在主管機關循線追查下,始知道上情,檢察官更依法將阿民起訴,然而阿民卻替自己辯駁:「是貓自己從高處墜落,牠的死亡與我無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在法官審查貓咪的解剖報告後,根據研判結果指出,貓咪是因為全身多處肌肉出血、肋骨骨折、心臟表面挫傷、肝臟破裂等,而不幸死亡,這樣的傷勢,依照貓咪的成長近程、與身體機能發展而言,應該是受人為外力所致,並非自身從高處墜落所能造成,因此,法院認定,阿民違反了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15萬元罰金。
依照目前動保法規定,通常涉及動保法第5條(飼養人對寵物提供妥適之生活環境的特別責任)、第6條(任何人皆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10條(危害善良風俗的行為)、第12條(不得任意宰殺動物)會有相關刑事責任,其餘則在動保法中則偏向課以行為人行政責任為主,詳情請參考「簡介動物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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