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王瀚誼律師 事務所(Wang Law Office)|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logo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民事案件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員工侵害他人權利,什麼情況下雇主需要連帶賠償?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雇主責任」的法律議題,在相類似的案件之中,當屬幾年前轟動社會一時的「媽媽嘴命案」,最受國民所矚目,當時令許多人疑惑的是,為何有法官會認定,雇主須就員工的殺人行為負起連帶的賠償責任呢?而這就要從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侵權責任開始談起了。以下,我們將會用案例,向大家解釋幾個相關的問題:

文章目錄

【這把火,誰該負責?】

阿海是一間家具公司的老闆,他在離市中心不遠的地方,向老王承租了一個占地廣闊的工廠,作為存放庫存家具的場所,而某一天,老王因為工廠的擴建需求,於是商請求好友米漿來施作工程,由於米漿過往有過多次協助老王施工的經驗,因此老王是十分信賴米漿的,而在整個施工的過程中,只有老王與米漿兩人在場,阿海對擴建工程的事項則是一無所知的。

豈料,米漿在施工時,因為一時不察,導致整個工廠起火燃燒,火勢直到消防人員到場協助才勉強控制下來,而阿海的工廠在這場意外後,裡頭所有家具、辦公器材全都無一倖免,讓阿海成為此次火海中的最大犧牲者,在消化完這個消息不久後,阿海決定向米漿請求賠償,同時也要求老王必須負起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老王得知阿海要提起告訴之後,內心百感交集,雖然他也替阿海感到可惜,但引起火災的人是米漿,又不是他自己,為何還要負起責任?何況米漿只是好友而已,最多也只是道義承包而已,哪來的僱用人責任呢?因此,老王主張自己無須負起賠償責任。

一、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第188條

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2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依照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須就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上的侵權行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讓受害人就所受的侵害,可以選擇向僱用人、受僱人兩方請求,會這樣規定的原因,目的是為了確保受害人的求償權,畢竟一般而言,僱用人的資力相較於受僱人而言,應該是更為充足的,因此,法律讓受害人有選擇權,可以向較有資力的僱用人請求。

另外,同條第3項也規定,後續僱用人若賠償受害人之後,僱用人可就全部的賠償金額,再向受僱人請求,因此,僱用人僅是法律為了保障受害人的獲償機會,才需要先代為支付。也就是說,在本條規定中受僱人最終仍需就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起賠償責任。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受僱人本身要成立侵權行為,雇主在符合要件之下,若無法證明自己是無過失的,此時就要和受僱人的侵權行為,連帶地負起賠償責任。

(1)米漿是否須負侵權責任?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米漿的施工過程中,在焊接時本應留心周圍環境是否有任何易燃物,但卻沒有注意到附近堆置的可燃物品,也沒有準備滅火相關器具與充足的水源,因此確實是有過失,並且與後續的起火具有因果關係,依法應對阿海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責任。

(2)老王是否須就米漿的行為負起僱用人責任?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老王聲稱米漿只是好友而已,最多也只是道義承包關係,因此自己不須負僱用人責任,然而法院在審查雙方的關係時,過往老王即有「不定時僱用」米漿來協助工程的事實,而不定時僱用並非單純的承包關係,這就讓法院認定老王必須負起僱用人的責任,並無法主張免責。

而米漿確實也是在執行工程職務的過程中,造成阿海的損害,同時也在場的老王雖然注意到缺乏相關消防設備與水源,但卻沒有準備任何預防措施,因此老王並無法舉證自己就僱用人的職務行為,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或是縱使進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而無法主張無過失來免責。

最後,法院認定老王必須就阿海的損害,與米漿一起負連帶的賠償責任,阿海可以向老王或米漿兩人請求賠償。又,依照上開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規定,若老王代為賠償完畢之後,老王可以就賠償的全部金額,再向米漿求償。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