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高雄律師 –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刑事案件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公然侮辱、誹謗罪差別在哪?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妨害名譽的法律議題,於此,大家最常聽到的應屬於刑法中的「公然侮辱」、「誹謗」兩者,而上述兩者的成立要件,還有罪刑都不甚相同,以下我們將會討論幾個相關的問題:

文章目錄

一、什麼是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

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需要滿足「公然」、「侮辱」兩個要件:
  1. 「公然」:指的是不特定大眾可得共見共聞的情況,不管是現實環境或是虛擬世界,只要有不特定的多數人,有可能聽聞的可能性即已足,並不以實際有人聽到為必要。
  2. 「侮辱」:指的是「抽象的謾罵」,僅屬於個人「意見表達」,而不關乎具體事實,並足以令人難堪,進而影響他人的人格、聲譽、社會評價等,惟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常見的例如:台灣國罵、語氣狀聲詞等,在這裡法官會依一般社會通念,同時配合當時的情狀下去衡量是否有侮辱的情事。
(2)無法援引『真實惡意原則』:

另外,因為公然侮辱本身非關於具體事實,為偏向行為人出於情緒性、主觀感受的評價字眼,在沒有基礎事實之下,無從認定該評論是否具有公益性、或是具有真實性,因此無法援引真實惡意原則而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70號

(3)賠償金額須個案判定:

關於網路上流傳已久的公然侮辱判決金額表格,還是要依照個案認定比較妥適,畢竟法院需要審酌是否有達到侮辱的情事,並非只要是講出該言詞,就一定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什麼是誹謗?

刑法第310條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具有「主觀意圖」、「實際事件」

需要滿足「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針對「具體事實」而為「不實」陳述,達到影響當事人名譽,另外,刑法第310條第2項針對以文字、圖畫作為手段者作為手段者,設有加重刑罰的規定。

(2)設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抗辯」「真正惡意」原則的適用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倘若得以證明該誹謗事實為真,即可援用「真實抗辯原則」,有可能不會成立誹謗罪。不過,通常除非事件十分明確,否則較難以認定是否確實為真實事件,因此,有實務見解指出,倘若不能證明該事實時,此時另有「真正惡意原則」,只要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該誹謗事實為真實,於欠缺犯罪故意下,仍不成立誹謗罪,以避免過度限縮言論自由的空間。

但,需補充說明者,如果是僅關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項,因該誹謗言論無受言論自由保障的需要,故無法依照前面兩個原則而免責。

關於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區別,我們可以簡單用故事整理如下:今天小王非常討厭小美,於是在每次看到小美時,小王都會當著眾人的面,對著小美「國罵」,這是屬於「公然侮辱」的範圍;而如果小王對著同事到處散播,關於小美「過往是竊盜慣犯的具體不實事實」,則是屬於「誹謗」的範圍,而至於最終會成罪與否,則需要再視個案狀況來討論。

(3)仍需注意相關之民事責任

這裡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沒有滿足刑法上公然侮辱的要件,例如:僅是過失毀損他人名譽,而欠缺故意犯意時,此時仍有可能會同時成立民法上侵害名譽權的部分,而負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任。

三、如果要提告需要注意什麼?

因為妨害名譽罪和誹謗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需要在知悉事件發生後6個月內,提起合法的刑事告訴,否則刑事告訴權將超過時效喔!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