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王瀚誼律師 事務所(Wang Law Office)|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logo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民事案件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要留心這些風險!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會繼續說明關於借名登記的常見問題,在上一篇文章「簡介借名登記,房屋土地究竟是誰的?」,我們簡單地介紹了,關於借名登記契約的性質?以及實務上如何將之定性?的問題,而以下主要會說明,實際上在借名登記時最常發生的爭議!

文章目錄

一、借名登記有哪些風險

(1)說不清楚有沒有借名契約存在!

一、以配偶外遇為理由離婚,應留意「主觀知悉、客觀時效」的相關規定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因為借名登記涉及財產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很多都是成立在熟悉的親友之間,在通常的情況下,雙方都會因為親情、信賴關係,而僅會就借名登記做口頭上的約定,再加上契約成立實際上也不以書面為要件,因此,雙方很有可能就沒有真正地簽定過書面的借名登記契約。

若雙方順利履行是沒有問題的,但問題是若雙方不幸感情破裂時,當借名人要將財產取回來時,在財產尚登記在出名人名下時,借名人必須要先「證明借名契約的存在」。也就是要證明,當初是出於借名登記才會將財產移轉登記給出名人,而現今自己仍基於像是所有權人在使用收益該財產的事實,才有機會讓法院相信該財產真正的所有權人是當初的借名人,而非於登記名義人上的出名人。

實務上,法院在認定借名財產真正之歸屬時,通常會考量使用、收益該財產的證據(例如房屋的所有權狀、水電費帳單、繳稅證明等),也有可能會考量當初的出資方式來認定!因此,證明方式要依個案認定,且舉證責任並不容易。

因此,沒有成立書面借名登記契約的話,這對於借名人來說是十分不利的,畢竟出名人就是形式上的登記名義人,但是,借名人這邊通常缺乏直接證據可舉證,因此,還是會建議若要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要簽署書面契約形式為佳。

(2)出名人有擅自處分財產之風險!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借名登記最常見的問題是,當已經是財產登記名義人的出名人,在未經過借名人同意,就擅自將財產賣給第三人時,這樣的處分行為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呢?因為這攸關借名人權益、以及與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障,過往的實務和學說較沒有一致的方向,因此,需要依照具體個案來認定處分的效力。

然,近幾年有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其結論指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但,需要注意,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處理到的,僅是借名登記中關於「處分不動產」的部分,動產的部分則不在決議提及的範圍中,決議將出名人處分不動產的行為,認定為有權處分,也就是說,實務見解是站在不動產交易安全上做為考量,讓第三人在相信登記名義人而與之交易後,可以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並不因為借名登記契約而受影響。後期的實務見解仍尙待繼續關注!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相關文章: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