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遺產被其他繼承人領走!」的法律問題,如果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發現遺產已經早先被其他繼承人提領一空時,此時應該怎麼辦呢?以下,我們將透過實際的案例和大家討論,當繼承人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就處分遺產時,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阿立家中共有三位兄弟姊妹,但因為各自工作的關係,僅有阿立的妹妹阿婉一人留在家中,負責照顧逐漸年邁的雙親,而父親的身體在長年的勞動之下,更是每況愈下,最終在阿婉與母親的照顧之下,父親無憂地走完人生的最後一程。
在父親過世當時,兄弟姊妹們皆不了解父親的財務狀況,僅體諒阿婉長年照顧雙親的辛勞,而協議約定由阿婉取得父親所留下來的一棟房子,數年過後,阿立透過國稅局的遺產稅繳清證明單,才發現原來父親不僅留下一棟房子,還有高達千萬元存款,再經詢問相關機關後,更有勞保局的喪葬津貼與遺囑津貼,但全數都已經被阿婉一人全數提領一空…
當被繼承人身亡,繼承事實旋即開始,此時被繼承人原有的財產就變成了遺產,依照民法第1148條、同法第1151條規定,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所「共同共有」,因此,在尚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時,個別繼承人皆不得任意處分財產,否則即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而這裡除了一般的民事責任以外,還可能會有刑事責任,請看以下說明:
繼承人擅自將遺產提領一空,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同時也是受有不當利益,其他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第767條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請求將原有的遺產返還與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
因繼承人所提領的遺產,應屬於整體繼承人所「共同共有」,若擅自將遺產提領一空並占為己有,可能會有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嫌;而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後,以被繼承人的名義,使用被繼承人的印信或偽填取款單,則有可能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