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的運作,主要依據團體章程而定,而章程草案是一開始向主關機關申請設立時,即應準備好的文件,就未來社團組織運作,皆可以在法定範圍內事先做好規劃,以下參考「台北市社會團體章程草案範例」作為撰寫依據,詳細的規定仍會因個別的團體而有細微的運作差異。
會員入會時需先繳交入會費,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另需遵守章程、決議的義務,並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退會,而如果欠繳會費且經函請繳費達一定期間,但仍不履行者,理事會得以決議予該會員停權處分,甚至經由會員大會給予除名。
由理事長每年召集一次定期會議,而如果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1/5以上之請求、監事會函請召集時,也可召開臨時會議。此時,如果社會團體有辦理法人登記時,這裡僅需經會員1/10以上之請求,就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要召集會員大會時,應於15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且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而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為社會團體最高的權力機構,主要的職權為:
一般事項的決議,需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而特殊事項(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3. 理事、監事之罷免。4. 財產之處分。5. 團體之解散。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的決議,則需有應有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
理事為無給職,理事會為社會團體的執行機構,理事、候補理事需經會員選舉而出,若有三名以上理事,理事間得互選出常務理事,另也得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而理事長對內可以總理會務,對外可以代表本會,並且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若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以書面通知相關與會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
監事為無給職,監事會為社會團體的監察機構,理事、候補理事需經會員選舉而出,並可由監事選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與擔任監事會主席。
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以書面通知相關與會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決議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得由理事長提名並經過理事會同意後,聘請總幹事一人,與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並需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後續解聘時,仍須遵照與聘任相同的流程再走一遍,而理事與監事並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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