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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棄繼承」,您需要注意的幾件事情!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文章目錄

一、簡介拋棄繼承內容

(1)誰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必須是繼承人才有聲請拋棄繼承的資格,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當然具有繼承權之外,其餘繼承人需依順位排定繼承順序,因此如果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尚在,且依法享有繼承權時,則此時僅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換言之,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後順序的繼承人尚無拋棄繼承之必要。

另外,當同繼承順位有多位繼承人時,若只有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時,因拋棄繼承僅對聲請人個人發生效力,同順位的其餘繼承人仍繼承遺產,並不會因為單一繼承人拋棄繼承,而生全體同順位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的效力。

(2)拋棄繼承有甚麼好處?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後,會溯及到繼承開始時,使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在拋棄繼承之後,法律將繼承人視同一開始就沒有取得繼承權,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曾經拋棄繼承了,後續原則上是不可以再撤回的,以避免無端牽涉到其他同為繼承人的權益,在此除非是受有詐欺、脅迫的狀態下,才做出的拋棄繼承,才例外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但受有詐欺、脅迫的狀態,並不是十分容易去證明的。

需特別說明者,拋棄繼承,拋棄的是身為繼承人之身份,即拋棄「繼承權」,並非僅僅拋棄被繼承人的特定財產權。因而,如果只是不想要繼承特定財產時,於動產(金錢、股票等),直接拋棄即可;於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等),只要辦理拋棄所有權登記即可,不用到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程度。

二、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

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當然地取得繼承權,而如果要拋棄繼承時,應在知悉得繼承時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示,並且同時也要書面通知後順位的繼承人,法院會依法准予備查。

(1)向法院書面申請時,應將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的事項表示清楚: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書面拋棄繼承)

第1項: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拋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第2項: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

第3項: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第2項: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詳細的聲請狀格式,請參考司法院官網「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另外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聲請拋棄繼承時,需要酌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拋棄繼承的例外

不過有些項目,是就算繼承人已經聲請了拋棄繼承,依法繼承人還是可以領取的給付,請看以下幾點:

(1)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如果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時,該保險金不得作為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既然不列入遺產的計算範圍裡,也沒有辦法成為拋棄繼承的項目,如果該繼承人為保險的指定受益人的話,就算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仍為保險金的合法受領人。

(2)勞工職業災害致死之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三字第 29808 號函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前項死亡補償係由該勞工之遺屬直接受領補償,而非勞工遺產之一部分,自無民法上有關繼承規定之適用。」

(3)犯罪被害遺屬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3款

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3款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為國家補償死亡被害者家屬的金錢,因此是屬於家屬本身的權利,而非死亡被害者的權利,因此不在繼承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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