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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收養未成年小孩?需要注意哪些事情嗎?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未成年人收養」的法律問題,收養規定在民法的第1072條中,指的是養父、養母與沒有血緣關係的他人,成立法律上血緣關係的規定。在未成年人收養中,主要會更著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另外,成年人收養部分,可以參考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成年人收養意義為何?尚須要具備那些要件呢?」)

一、一般來說,收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收養人需要大於被收養人20歲

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人需要大於被收養人20歲,而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夫妻其中一方需要大於被收養人20歲,但是他方只要大於被收養人16歲就可以了,不要求兩個人同時都要大於被收養人20歲。

(2)不得收養的親屬規定

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1)直系血親、(2)直系姻親(不包含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3)旁系血親六親等內輩份不相等、(4)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份不相等的4種狀況下,為了避免混淆人倫秩序,而不允許成立收養關係。

(3)被收養人原生父母的同意權

民法第10476條之1規定,被收養人除了特殊狀況外,應該徵得原生父母同意,且該同意需要經過公證、或是法院言詞表示,以確保原生父母明確知悉此事,也了解後續其與被收養人的親屬關係會暫時終止,雙方不再當然互負法律上照護與扶養的權利與義務。

(4)夫妻原則上應該共同收養

民法第1074條規定,除非夫妻其中一方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才例外允許夫妻單獨收養,否則夫妻都必須共同收養子女。

二、要如何辦理未成年人收養:

(1)兒童、少年需要先經過收出養媒合機構的媒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

第 1 項: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第2項: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3項:第 1 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1項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 2 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未成年人收養不是雙方合意就可以了,而是要依循相關評估與向法院聲請的程序,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如果不是要收養旁系血親六親等、或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份相當(不可以收養長輩或同輩)的未成年人時,都需要先經過收出養媒合機構的媒合與評估之後(相關機構可以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查詢:「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名單」),才可以進到後續向法院聲請收養的程序,否則如果沒有盡到上面的流程時,法院就會再要求補正。

(2)檢附相關文件與書狀向法院收狀處提出聲請

向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並需要附上以下資料,同時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1. 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可在司法院網站下載。
  2.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3. 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
  4. 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
  5. 收養人的職業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
  6. 收養人的財力證明文件(例如所得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 等)。
  7. 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8. 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註】:若收養與被收養人其中之一為外國人時,另需要注意外國文件的格式(檢附外國收養法規原文與中文譯本),或是需要經由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若為大陸地區人士,則需要將文件經過公證與海基會的認證。

(3)法院可以先命社福機構進行訪視、審酌收養人是否有實質照護能力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
1. 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2. 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3. 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4. 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法院認可收養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相關福利機構,進行訪視同時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或是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甚至可以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確保收養人確實有照護未成年人的能力,也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4)若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人即可辦理戶籍登記。

收養人在收到認可收養裁定、確定證明書兩份文件後,可以攜帶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收養裁定、確定證明書及姓氏約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及遷入、收養登記及改姓、改名(法律不強制)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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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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