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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圍標」政府標案,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圍標」的法律問題,現今有不少企業會參與政府標案,當中即有一些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需要注意了!而事實上「圍標」在政府採購法第87條規定中,就有4種行為樣態,最嚴重甚至會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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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公司聯手出標!真的多標多保庇嗎?】

AB兩人為親戚,分別是大紅、大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有天大紅、大白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參與了一件政府標案,而被開標人員發現,大紅、大白的押標金支票、投標書的掛號郵寄皆為連號,因此,最終被以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來廢標,並被檢察官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以詐術為標未遂罪來將AB起訴,請問,此時法院會如何判斷呢?

一、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欺圍標罪」呢?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6項

第3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6項: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圍標罪,依照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是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同條第6項規定,也明確了未遂犯的處罰規定,也就是說,只要以詐術、其他非法方法來干涉標案時,不管事後有沒有妨害其他投標廠商、或是影響開標的結果,都有可能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欺圍標罪」。

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欺圍標罪」的判斷重點,即在於是否有利用詐術、其他非法方法來干涉標案,過往的實務見解,曾承認過以下幾種情況:

(1)「若參與投標之廠商代表人間各自均無參與投標之意願,祇是配合擬得標者投標之法定程式,虛偽為投標之意思,不論各代表人間是否具有親戚或血緣關係,自屬施行詐術,應繩以妨害投標罪,本件簡朝成一人主導,以上開三家廠商參與投標,本意即在規避上開重大異常關聯之規定,其行為具有施行詐術之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53號判決)
(2)「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650號刑事判決)。

二、為什麼法院會認為今天的案例無罪呢?

法院經過調查後發現,AB兩人為親戚,雖然形式上分別是大紅、大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但實際上兩家公司都是由A在主導的,B只是大白公司的掛名負責人,並沒有任何參與決策的實質影響力,然而,不論是大紅、或是大白股份有限公司,兩方均有單獨執行標案業務的能力與意願,且尙有第三人得參與標案的不確定因素,尚難稱已破壞競標制度。

申言之,該兩家公司都有真正參與競爭投標的實力,而本件情形下,尙不屬於單純「陪標」的狀況。因此,最終法院認定,大紅、大白一起參與投標,雖然有押標金支票連號、投標書掛號郵寄連號的情況,但是尚沒有辦法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欺圍標罪」而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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