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向大家討論,關於「違約金消滅時效」的問題,也就是說,當我們和別人簽契約也有約定違約金,而對方沒有按期履約時,法律是怎麼規定,我們可以向對方請求違約金的期限呢?是對方違約的5年內、抑或是15年內呢?
因為消滅時效完成,對方就有權利拒絕給付違約金,因而消滅時效的期間,對於履約雙方當事人的影響的確不小。然而,過去最高法院對「違約金消滅時效」的見解卻不統一,直到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同本案例結論)後,才有了較一致的見解,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AB公司於84年5月1日簽訂了商品買賣契約,並且約定如果B公司遲延給付價金的話,就要支付從遲延當天,按日加計千分之一的違約金。豈料,B公司從86年12月29日就開始違約,而A公司輾轉於102年8月9日才向B公司請求商品買賣契約的價金、與從90年3月20日至104年12月24日止計算之違約金。
此時B公司卻認為,A公司於102年才請求,然而,86年就已經違約的契約,這樣的權利行使已經罹於商品買賣契約的2年時效,因此,B公司拒絕給付A公司商品買賣契約的價金、違約金。請問此時法院會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呢?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照民法第146條規定,從權利會跟著主權利消滅而消滅,過往的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261號民事判決)曾認為違約金是屬於買賣契約價金的從權利,然而,最高法院指出,買賣契約的價金、違約金是兩個獨立的權利,買買契約債權是雙方契約成立時發生、違約金債權是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發生,兩者發生原因不同而可以獨立存在,因此,當商品買賣契約的2年消滅時效完成後,違約金的請求權並不會一同消滅。
既然違約金的消滅時效可以獨立判斷,而不受違約金債權時效消滅的影響,但是應該將違約金的消滅時效定為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債權的5年?或是一般的15年呢?
在我們今天案例的違約金,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54號民事判決認為,按違約金債權,於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債務不履行時,即發生而獨立存在,非屬從權利,且非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定期反覆發生之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5 條所定15年之消滅時效。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至為時效抗辯後,債務人既得拒絕給付,即無違約可言,無債權人得請求給付違約金之餘地。
因而,A公司於102年8月9日向B公司請求90年3月20日至104年12月24日止計算之違約金,於時效尚未超過15年時,法院認為B公司仍有依約清償違約金的責任,也就是說,B公司無法以商品買賣契約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完成,來拒絕給付15年一般時效的違約金。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