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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利息可以怎麼約定?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借款利息」的法律問題,如果與他人有金錢往來、辦理貸款等等事情,都常會與「利息」有關,尤其能否請求利息?能請求多少利息?就是此類問題常被討論的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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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之間的借貸】

 A於民國105年6月17日,借了新台幣30萬元給B(沒有約定利息),約定2年之後,也就是民國107年6月18日,B要將新台幣30萬元返回給A,雙方並簽署借據為憑。

而在2年期限屆滿時,B因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法繼續還款,後續A便向法院起訴,請求B必須歸還剩餘未還的新台幣29萬5千元、以及相關利息,請問此時法院會如何審理呢?

一、什麼樣的借款可以請求利息?利息有哪幾種?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息)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1)事先約定之「約定利息」、補充規定之「法定利息」

利息必須要事先約定,才可以向對方請求,後續若要重新約定時,也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才會發生效力,因此,利息不可以透過單方事後追加,僅能是雙方事前皆同意的約定。

而關於利息數額的部分,約定利息可以約定依照市場變動之通行利率計算(21上2727);或是依照市面利率漲落行情計算(21台上824),但依照最新修正之現行法,不可以超過週年利率的16%,否則債權人有可能會有不當得利的法律責任,而必須將溢領的利息還給債務人。另外,如果雙方僅約定須支付利息但沒有詳細約定利息數額,此時,即有適用法定利息,亦即5%週年利率的空間。

(2)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按時提出給付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

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第2項: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第3項: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在金錢借貸關係中,債務人未依照還款期限清償債務時,會有「遲延利息」的責任,這是於債務人遲延給付時,所應負上的最低賠償責任,不會因為雙方沒有事先約定,而發生事後當然不得請求遲延利息的狀況。

只是如果雙方一開始即對遲延利息有約定利率的話,即會依照雙方約定的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此處仍不可超過民法第205條的最高約定利率限制),否則就會依照法定5%週年利率來做為計算標準。

因此,舉一般借款為例,若(A)雙方已事先約定借款需計算利息,方屬有利息的借貸,詳細的利率則依照雙方當時的約定,亦或是法定最低利率而定;若(B)雙方不曾約定過利息的話,就可能被認定為無利息的借貸,不得於事後請求利息。

而遲延利息是債務人於給付遲延後,所附的最低限度的賠償責任,此與雙方是否有事先約定沒有關係,若債務人有給付遲延的事實,債權人依法就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遲延利息。

二、約定很高的利率,就當然會成立重利罪嗎?

超過民法最高利率的約定利率,並不一定會構成刑法上面的重利,因為刑法上的重利罪,是在衡量利息高低之後,另外需要考量行為人是否有趁人急迫的行為情狀(例如:利用涉世未深的社會新鮮人,對於一般銀行利率的不了解;抑或是利用需錢孔急的心理,趁機海撈一筆的心態等),也就是說,並非只要約定過高的利息,就一定會成立刑法上面的重利罪。

三、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因為雙方並沒有約定借款需有利息,所以事後 A沒有權利向B請求利息,而B後續遲延還款,基於發生遲延事實,就有遲延利息的狀況下,A仍可以依照最低的5%週年利率,來向B請求剩餘的本金與5%週年利率的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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