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向大家討論,關於「百年土地分割」的法律問題,如果遇到土地其中的共有人已故多年,而現今已不存在任何繼承人,此時,其他共有人應該如何辦理土地分割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第1項: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針對已故多年且沒有繼承人的部分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為了土地分割案件,可透過利害關係人的身分,依照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後續法院常會以戶籍謄本、稅籍系統、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認定是否存確實無人繼承,而有選任遺產管理人的必要。
另外,關於遺產管理人的身分,多是透過「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會計師、律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員(須由遺產支付管理報酬與必要費用);或「國有財產署」等來擔任,以協助辦理遺產的分割與管理事宜。(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6號民事裁定、台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我國取得不動產的程序,原則上,依法需要經過登記才會擁有所有權。不過,如果是因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等等的狀況,此時不須經過登記程序,就會先取得所有權。但,若要處分不動產時(例如分割不動產時),依然還是要經過登記程序才行,以確保登記簿上的狀況與實際的物權狀態相符。
因此,依上所述,若該不動產有因繼承而取得的所有權部分,則仍需要先辦理繼承登記,如此一來,其他共有人(非繼承人)才可以進行後續的分割事宜!而,於訴訟中,為了訴訟經濟的考量,也可以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一併請求該等繼承人(於本案例中,即該等日治時期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後續方能依照法院分割判決之結果,登記之。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