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王瀚誼律師 事務所(Wang Law Office)|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logo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行政案件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雇主刊登徵才廣告須留心相關資訊,若涉廣告不實恐將涉罰!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雇主刊登徵才廣告時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現行許多雇主會於各大求職平台、社群媒體上刊登徵才廣告,不過這樣的行為,仍需要留心「就業服務法」中,不得為不實廣告的規範喔!而且,不僅是一般雇主,就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例如:本國或外國的人力仲介業等)也可能會受到相關的限制。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文章目錄

一、就業服務法中針對徵才廣告的行為有什麼規定?

(1)一般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徵才廣告不能有不實的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一般雇主招募員工時不得為不實廣告)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業務時不得為不實廣告或歧視行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5條第1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違反時,處以新台幣30~150萬元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

違反第5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第34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至第9款、第18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一般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為不實的廣告或揭示;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為不實廣告或歧視行為。

如果違反的話,雇主或是就業服務機構,皆有可能會面臨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的法律責任,這裡單就條文來看的話,並不會因為其身分是一般雇主、或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身分而當然有明顯的差異。

二、如何認定廣告不實?

而關於如何認定廣告不實?以下我們整理相關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實務見解提供給大家參考:

(1)主管機關函釋:

依照勞動部103年8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031811561號函釋,是指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且差異難易被一般相關大眾接受,導致引起錯誤的認知或決定的可能,與相對人最後是否受有實際損害、發生危險並沒有關係;另,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70787號函釋,則是指出廣告不實的行為並非僅只侷限於雇主的積極故意行為。

(2)法院見解:

依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0號判決指出:「行為時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情事。又所稱之『不實廣告』,依文義解釋應指廣告之內容與客觀上之事實不符合而言。至於不符,不限於全部不符,縱使是一部不符,亦構成不實廣告,合先敘明。」

因此,若依過往主管機關函示或法院的見解而言,廣告不實的判斷主要是著重在徵才廣告,其一部、全部內容是否與客觀職務狀態相符?若因差異而讓求職者產生誤解時,此時,不管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故意為之、或是不小心沒有留意到,都有可能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過往曾經被裁罰過的案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網頁廣告上誇大評鑑級別與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4號判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網頁廣告上誇大評鑑級別與市佔率、雇主於徵才廣告上未告知工作之派遣性質(勞動法訴字第1040005536號)、雇主未依徵才廣告給予員工福利措施(勞動法訴字第1100001111號)。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本篇文章同時刊登於勞資QA: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