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消保法中『審閱期間』、『猶豫期間』兩者的差別為何?」的法律問題,尤其在遇到兩者併存的狀況時,具體應該如何處理呢?企業經營者可以主張已經給予消費者「猶豫期間」,就認為消費者不得再享有「審閱期間」的保障嗎?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反第1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保法的審閱期間,是指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簽立定型化契約之前,應該給予消費者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來審閱契約條款,目的是給予消費者在正式簽約之前,能有仔細審閱條款的時間,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遵守、且消費者確實也因簽約急迫而無法了解條款內容時,此時,消費者可以主張特定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而讓該特定條款排除在雙方的契約效力內。
相關的實際案例,可以參考我們另外所撰寫過的文章:「倉促簽約後發現買房不公平條款,可以主張仲介未給予消保法的『審閱期間』,來拿回定金嗎?」,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在提及消保法的審閱期間時,主要是偏向討論當消費者未及於審閱期約條款,後續是否可以主張「部分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的問題。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消保法的猶豫期間,是指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針對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此兩種消費者不及檢視商品或服務、或受經營者邀約,就與企業經營者簽立契約的狀況,給予消費者在親眼見到商品或服務後,還能夠對原先之契約有反悔的機會,因此,當消費者嗣後收到有問題的商品或服務時,在沒有合理例外情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利用準則)的狀況下,仍有可以在7天內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
相關的實際案例,可以參考我們先前所撰寫過的文章:「網購商品想退貨,消費者真的不能擅自拆封、並且要額外付退貨費用嗎?」、「網購的『7天鑑賞期』可以適用在所有的商品上嗎?」,因此,我們可以知道消保法的猶豫期間,主要是偏向討論,當消費者收到商品或服務而不滿意,後續「可不可以解除契約(實際上常屬退貨的狀況)」的問題。
依照我們上面的說明,消保法中「審閱期間」、「猶豫期間」,兩者確實存有不同,以下我們將相關的差異整理成如下的表格,提供給大家參考:
審閱期間(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 | 猶豫期間(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 |
適用契約類型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所簽之定型化契約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所簽立之契約 |
保障目的 | 給予消費者在正式簽約之前,能有仔細審閱條款的時間 | 給予消費者在親眼見到商品或服務後,還能夠對原先之契約有反悔的機會 |
法律效果 | 消費者可以主張特定條款不構成契約 | 消費者可以利用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
對契約效力的影響 | 契約不當然失效或被解除,僅生排除特定條款的效力。 | 契約被解除,回復如同雙方沒有成立契約時的狀況 |
違反/行使後,雙方後續權利義務 | 雙方對於特定條款並無權利或義務 | 雙方負回復契約原狀的義務 |
*註:「審閱期間」、「猶豫期間」,兩者在由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所簽定之定型化契約上,有可能會產生適用問題(詳下述三、) |
依照我們上面的討論,當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是以定型化契約的形式簽定的話,就可能同時會有「審閱期間」、「猶豫期間」兩者併存的問題,而關於具體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以下整理較近期的法院見解給大家參考:
「要之,『審閱期間』主要在提供消費者訂約前之契約權益保障,與『猶豫期間』目的在提供消費者訂約後之契約權益保障,二者各有其規範目的、功能及法效,得以互補,然彼此間並無替代性,自不能以消費者未於『猶豫期間』內行使解除權或撤銷權(民法第114條規定),即排除消保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
「消費者事後得解除契約之約定功效,與事前需給予消費者審閱契約條款時間之規範意旨不符,事後一定期間得自由解除契約之『猶豫期間』約定,並無法取代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所加諸消費者之『審閱期間』保護,故而自不得因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為「猶豫期間」之記載,逕認即可另為拋棄「審閱期間」權利之約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判決
因此,上述法院見解主要認定「審閱期間」、「猶豫期間」,兩者分屬不同屢約階段的權益保障、並無替代性,進而不得以「猶豫期間」替代「審閱期間」,以避免剝奪消費者的權益!後續若有更新或其他的實務見解,會再以其他文章詳細與大家說明。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