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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見證/認證,都可以找律師嗎?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公證/見證/認證」的問題,所上常接獲許多民眾來電,因為想確認手上文件是沒有問題的,因此,想請律師幫忙作「公證/見證/認證」,不過在這裡需要告訴讀者的是,這三種制度其實大不相同,而律師業務依照現行法令而言,目前僅能做「見證」的部分喔!

以下我們僅大略介紹三種制度的功能,以及該制度通常適用於哪方面的事件,給各位讀者做參考,而於公證、證認中更細節的部分,請洽詢該領域專業人士的意見,方能給您更多的協助!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文章目錄

一、關於公證您需要知道的事?

(1) 公證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的存在
公證法第2條第1項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公證的功能是藉由讓公證人公證法律行為、私權事實(例如:各類型的契約、商業合作洽談文書、信託、公證遺囑等)存在,進而增強該法律行為、私權事實的證據能力,因此,後續法院裁判時,經過公證後的文件可降低事證無法成為符合法定要求證據門檻的風險。

(2)特定事項並經記載之公證書,可據之提聲請起強制執行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甚至,依照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例如給付金錢或不動產、租用建築物或土地等法律行為,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名義時,公證書本身也能成為直接提起強制執行的依據,而可以更加確保債權人的權益能快速地被滿足。

(3)應該要找誰做?
公證法第1條第1項

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依照公證法第1條第1項規定,公證可以找法院或民間的公證人來辦理,律師是無法辦理公證的!而不管是找法院或找民間的公證人,兩者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因此,不用堅持一定要跑到法院辦理公證,找專業值得信賴的民間公證人,也是一種更有效率的選擇,詳細可以參考:司法院公告的「民間公證人名冊」。

二、關於見證您需要知道的事?

(1)讓文件有見證律師可作為有力證人

見證的功能是藉由讓律師見證法律行為時,由律師提出的個人法律意見,讓當事人更能知悉自身文件的狀況,其後,若該見證文書有發生疑義,律師即具有訴訟上的證明義務,因此,請律師見證如同讓文件多了一位有力證人。

(2)什麼事情可以辦理見證?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見證規則第1條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律師就左列法律行為見證,作成見證之文書:
一、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或其他關於債權、債務之契約行為。
二、關於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或其他有關物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行為。
三、關於結婚、離婚、親子關係、認養、收養、同居或其他涉及親屬關係之行為。
四、關於遺囑、遺產分割、處分之行為。
五、關於票據之提示、拒絕承兌、拒絕付款、船舶全部或一部之運送契約、保險契約或其他涉及商事之行為。
六、關於其他涉及私權之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依照台北律師公會律師見證規則第1條規定,基本上所有契約、不動產、婚姻親屬關係、商業保險或票據等行為,只要不是違法的,都可以請律師辦理見證。

三、關於認證您需要知道的事?

公證法第2條第101項

(1)增強公、私文書上簽名的證據能力

第1項: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
第2項:認證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應就其程式及意旨審認該文書是否真正。
第3項:認證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應與經審認為真正之原本、正本對照相符,並於繕本或影本內記明其事由。
第4項: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應審查該翻譯語文是否正確,並將原文連綴其後。
第5項:公文書或私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必要時,並得為查證。

認證的功能是藉由讓公證人對於當事人於公、私文書(例如:單身證明、畢業證書證明、外文文件等)之上的簽名,以親眼所見、或是承認的方式,進而增強該文書的證據能力,因此認證的功能其實和第一點的公證蠻相近的,只是認證相較於公證並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證明力也較低。

(2)應該要找誰做?

 多會找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這部分詳參公證部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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