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如何辭任股份有限公司『掛名董事』?需要公司的同意嗎?」的法律問題,當自願或受他人所託,而成為公司的掛名董事,後續想要辭任時,具體可以怎麼做呢?以下我們將用案例,與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問題:
A應親友所託,掛名登記為親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而A對於親友公司的營運狀況皆一無所知、也沒有實際出資!後續,親友公司已經停止營業,A於不久後也寄發存證信函,向親友公司辭任董事職位,豈料卻遭退回。請問法院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呢?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與公司之間,依照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除非在有特別規定的狀況之下,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的規定,因此,董事的職位的定位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於權限內有權為公司處理事務,且依照民法委任契約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而董事向公司終止委任契約的行為,依照民法委任契約、或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並沒有書面等要式性的要求,也無須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經濟部55年8月31日商19825號),因此,縱使董事只是口頭向公司辭任,原則上也可以產生辭任的效果,不過,為了避免爭議,常見的狀況還是會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以留存辭任的意思表示確實有送達給對方的證據。
當董事已經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表明辭任董事的意思表示,在存證信函已到達公司時,該董事身分理論上即刻就終止!不過,有時會遇到公司拒收、抑或是遲遲不願意配合辦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等狀況,產生公司董事登記名義與實際法律關係狀態不符的現象,而讓該位辭任董事繼續受有公司負責人登記名義的不利益。
承上,此時,該位辭任董事為了確保自身的利益,可以向公司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再次於書狀中重申終止董事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一併請求公司辦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登記,將董事登記名義塗銷(此部分為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25號」肯認之公司後契約義務)。
法院依照後續A再於民事起訴狀上,表達終止董事委任關係的意思表示,認為A與公司間的董事委任關係,於公司收受民事起訴時即為終止,而依照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25號見解,讓公司負起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塗銷A擔任董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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