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想要聲請支付命令,應該要怎麼做?」的問題,以下我們會簡要地向大家說明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的注意事項、需要準備的相關資料、以及應該如何遞交給法院等。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支付命令可以讓債權人,僅須透過檢附相關資料向法院提出聲請,於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藉此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因此,支付命令無須經由法院開庭審理,只需要債權人最終能夠取得「效力確定的支付命令」,債權人就有辦法使用強制執行程序,向法院聲請來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金錢、薪資所得等財產。
而,如果債權人沒有辦法取得「效力確定的支付命令」,例如:債務人於收受之20日內提出異議、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等狀況,支付命令就會失效,而債務人於收受之20日內提出異議的狀況,就會轉而開啟訴訟、抑或調解程序,讓案件進入審理階段。
於是,支付命令最主要的功能是在「效力確定的支付命令」的部分,賦予債權人無須經由法院實質開庭審理的介入,即能對於債權能享有更大的執行力,不過相對的,這邊也要提醒大家,就是因為支付命令有這樣的功能,若收到支付命令時,縱然感覺像被詐騙,還是再多做確認會比較保險喔!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依照民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必須是金錢、具代替物性質之有價證券等,才是得以請求支付命令的項目,因此,支付命令常用於「追討欠款」上,而如果是請求對方返還物品、要求對方完成特定行為、給付特定之支票等等事項,則尚不屬於可使用支付命令程序的狀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92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第1項: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2項: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第1項: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第2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需要記載的項目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包含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法院,當中請求之原因事實必須具體說明事實經過,方得讓法院得以相信請求項目之真實性。
例如,如果要向廠商請求一直延遲未繳的100萬貨款時,原因事實大致上須包含下述內容:「首先須將對方姓名(公司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載明清楚,並說明雙方因商業事項有所往來,而於按時出貨後,對方迄今未償還100萬貨款給付義務(可附上雙方催繳款項之證據等書面資料),因此須聲請支付命令,敦促對方給付100萬貨款……等等。」【#僅為舉例,詳細須按個案內容而定!】
目前司法院網站有提供「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給需要的人使用,可以利用書狀範本填載相關內容,並備好相關證物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支付命令的聲請。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支付命令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通常在債務人是自然人時,是向其住居所地的法院遞交支付命令聲請、而當債務人是公司時,則向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遞交支付命令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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