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網購商品標錯價格,業者應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其實相關網購商品標錯價的案例,相信大家在新聞媒體上都有看過,不過,業者應消費者要求決定認賠出貨、或堅持訂單不成立並拒絕出貨,當中的考量因素除了商業信譽的考量以外,是否也有法律上的責任差異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契約成立,一方「要約」,一方「承諾」,方能成立。而在一般現物的買賣上,例如我們去買早餐時,店家直接把要賣的三明治標好價格放在架上(要約),因此我們看著眼前喜歡的三明治,直接拿去櫃台結帳,當店員同意賣我們(承諾),此時就會成立三明治的買賣契約(該等買賣契約,口頭亦得成立契約,不一定要書面);然而,有些物品的買賣,業者可能只是先以樣品展示、亦或寄送價目表等方式(要約引誘),提供給消費者當作參考,則須待消費者向業者表示認購的商品後(要約),業者也同意會予以出貨後(承諾),此時才會成立貨物的買賣契約。
因此,我們可以大約知道,「要約」、「要約引誘」主要是以消費者下單時,商品是否已經過特定?業者是否具有即時供貨的能力?來區分的,僅有當商品尚未經特定、業者無即時供貨的能力時,較可能是偏向「要約引誘」的性質,而讓業者對於訂單的成立與否保有最終的選擇權,會這樣區分,主要是考量某些非現物買賣等的交易型態,業者尚需要有選擇履約與否的緩衝機會(尚需衡量庫存狀態等)。
承上,在了解「要約」、「要約引誘」的差別後,我們可以知道將網購標價解釋為「要約」、「要約引誘」,將會影響消費者在下單之後,業者有沒有當然需要負起出貨義務的認定。具體請看以下說明:
只要消費者在網路上下單(承諾)後,就代表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業者即需要依照雙方成立的買賣契約,負起後續的出貨義務。
消費者在網路上下單(要約)後,需再經業者表示得以出貨(承諾)後,買賣契約才會成立,因而,業者保有決定訂單成立與否的權利,必須待業者確認訂單成立後,方足以使買賣契約成立,而讓業者負起後續的出貨義務。
依照我們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知道,當業者在網購商品的標價上,如果已標示出特定的商品,讓人信賴其有足夠的供貨能力時,該網購商品的標價,即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要約」的性質,在消費者下單之後,業者在沒有特殊狀況之下,就應該負有出貨的義務。
不過,有些標價屬非常顯然的錯誤時(例如:商品價差高達200多倍時,依客觀常理推斷即可知業者標價顯為錯誤不合理),此時,雖然業者於網購商品標價,被認定為「要約」性質,而應該負有出貨義務,但是,法院曾經以消費者於已知業者標價顯為錯誤不合理下,而仍要求業者認賠出貨,應已構成權利濫用,而讓消費者的權利有所限縮,以衡平業者與消費者間的責任。
為了避免網購商品價格被認定具有「要約」性質,而必須認賠負起履約責任的狀況,現今許多網購業者,都會在網頁上標記,業者有「取消訂單、抑或保有訂單成立與否的決定權」,藉著將網購標價採為「要約引誘」性質,以確保對訂單狀況的風險管控,而這樣的作法也曾被法院實務採納(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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