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公寓大廈停車位使用規定」的法律問題,在一般集合式住宅的公寓大廈中,停車位雖然可供個別住戶所使用,但因其大多非屬構造上獨立的狀態,為避免影響其餘住戶們的權益、甚至是大廈整體的消防公共安全等,多會於「住戶規約」上,明白規定相關的停車管理辦法,以規制濫用停車位的行為,若違反時,可能會有相關行政罰鍰或是法律責任。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與提升居住品質,因此,特地於民法第799條至800條的條文之外增訂出特別法,以加強關於公寓大廈於組織管理、行政罰則等的規定,希望增強行政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對於公寓大廈管理的力度,以保障民眾居的安全。
第1項: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第2項:前項第2款至第4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中,規定了住戶應遵守的事項,主要是規定當涉及住戶的「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時,雖然此部分屬於該住戶所專有,但於考量其餘住戶的權益、整體居住安全的狀況下,立法者仍規定讓該住戶須負有相關的配合甚至協力義務,以維護整體公寓大廈的使用狀況與安全。
舉例來說,當房屋發生漏水的狀況時,找到漏水的源頭就是很重要的關鍵,如果找的過程中,有需要經過某住戶家中查看的必要性時,該住戶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則上不得拒絕!相關的內容可以參考我們先前所撰寫過的文章:「房屋漏水爭議(一)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了什麼?」
而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中的住戶應遵守事項,另外需要注意第5款中的「其他法令」、「規約規定」,此部分除因容待其他建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關於公共安全與公眾利益的法令,以作為管理住戶行為的準則外,更是凸顯出「規約」於公寓大廈中的重要地位。
第3項: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依照上一點的討論,當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的住戶應遵守(可包含法令與規約)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除可能會被管理委員會制止外,於經協調尚且不願改善時,其餘住戶、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得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請求必要處置。
而如果住戶經過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依然沒有改善的行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恐會受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的處分,且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總結我們上面的討論,如果公寓大廈有將車位的特定使用方式(機車汽車位不得混用而另作他途等)訂立於規約時,住戶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負有遵守的義務,否則極可能會有相關行政裁罰或其他法律責任。
補充說明者,如果公寓大廈沒有針對車位使用方式,另外定有規約時,依照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需要附加上其使用方式已經達到「有害於其他住戶的安寧、安全、衛生」時,行為人較可能需要負起同上述相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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