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請求精神慰撫金,主要會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居住安寧)而情節重大者相關,以下主會整理法院在判斷,侵害居住安寧法益是否達到情節重大,可能的相關標準。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1)單純房屋漏水現象,未有人格法益受侵害的情況,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全體共有人共同使用的房屋頂樓平台年久失修,造成共有人即原告房屋的天花板和牆面長期出現多處剝落、壁癌的現象,雖經反應過後,原告房屋的狀況都未見確實修繕,僅能自行雇工修繕,法院認為,原告僅舉證天花板漏水和牆面壁癌,為無法圓滿使用的財產權侵害,在原告沒有舉證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受重大侵害時,駁回精神慰撫金為1萬3千5百元的請求。(板橋簡易庭110年板建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2)漏水對居家生活與身心建康影響重大,逾越一般人忍受程度,精神慰撫金為8萬元:
樓上住戶因地震,致樓下住戶即原告受有漏水現象,原告為此花費大筆金錢整修與重新設計、進行檢測等,依照原告舉證之照片,除符合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認為原告房屋漏水確實為被告房屋水管滲漏所造成,亦可見漏水已經嚴重造成居家生活,對身心健康的負面影響,已經逾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程度,因此,法院依照兩造的學經歷、收入狀況等(個資彌封未予揭露),認定精神慰撫金為8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3)裝潢工程缺失致房屋多處嚴重漏水,床鋪天花板腐爛脫落,居住安寧人格法益確實受有重大侵害,認定精神慰撫金為15萬元
住戶即原告請室內裝潢施作屋頂防水與室內裝潢,而施作完畢後,因有工程缺失,致原告家裡出現嚴重漏水,房屋屋頂水泥龜裂、隆起,房間、廚房、浴室亦有漏水,且需四處擺放水桶以承接漏水,甚至房間內之床鋪亦因擺放盛水之水桶而無法使用,客廳之天花板上亦因滲漏水致木板腐爛、壁紙脫落等等,法院認為原告須忍受潮溼的環境、更需耗力避免漏水加劇、漏水時間非短、且被告長期藉故拖延修繕,已屬於居住安寧人格法益受有重大侵害的狀況,認定精神慰撫金為15萬元。(桃園簡易庭109年桃簡字第2126號民事判決)。
(4)漏水長達2年,造成生活極大不便,已超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限度,認定精神慰撫金為5萬元
部分共有人未對房屋頂樓平台年盡修繕責任,造成共有人即原告的天花板和牆面長期出現多處裂縫,致裝潢損害的現象,法院認為,原告的漏水現象已經長達兩年,平時除了以水盤接水,更必須隨時清理積水,造成原告生活上極大困擾,可認已超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限度,精神受極大痛苦,認定精神慰撫金為5萬元。(內湖簡易庭109年湖簡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
(5)漏水的地點是浴室,基於一般人每日需使用的狀況,屬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之重大侵害,認定精神慰撫金為5萬元
樓上浴室地板防水工程不善,致原告房屋浴室天花板漏水,出現水漬痕跡、牆面油漆凸起變形、斑駁剝落且壁癌叢生等問題,且該等滲漏亦有不時位移之情況,法院認為,漏水的地點為浴室,係每人每日所必需使用之處,客觀上對原告之居住生活明顯造成嚴重干擾及不便,而認屬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的情形,而於審酌被告曾提出討論修繕事宜、以及被告學歷為大學,目前擔任工程師暨其年收入等一切情狀,認定精神慰撫金為5萬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從上面的實務見解,約可知悉,漏水地點、時間久暫、狀況,對原告生活所造成的影響、花費,以及被告對於漏水的修繕意願等等,都是法院判斷侵害居住安寧法益是否達到情節重大,可能的相關標準。
因此,如果僅有單純指出漏水狀況,並未對個人生活、居住層面加以舉證時,則可能不符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標準,而有可能會被法院駁回請求,但如果能指出對生活所造成的影響、居住安寧之重大侵害、逾越一般人忍受程度等等情況,法院較有可能判決有精神慰撫金之餘地。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