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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財產制 |提前確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聲請 分別財產制 的問題,當夫妻間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於出現夫妻關係發生問題時,夫或妻視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將雙方的財產開始切割,以免財務繼續受制於有問題的婚姻,而產生更嚴重的後果。

文章目錄

一、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單獨聲請 分別財產制 ?

(1)難以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事由

民法第1010條

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第2項: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夫妻財產制如果不想適用一般法定財產制時,原則上,需要經由夫妻雙方同意後,一同向法院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詳細可以參考,我們先前所撰寫過的文章:「婚後,夫妻財產如何管?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幾大重點!」)。不過,如果遇到夫妻一方不給家庭費用、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當管理財產等等事項時,此時,依照民法第1010條第1項規定,不可歸責之對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將法定財產制,改定為分別財產制;然而,如果是發生難以維持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況時,依照同法同條第2項規定,雙方都有權向法院聲請改定分別財產制。

二、後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問題

(1)聲請完 分別財產制 後,法定財產制消滅,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承接上述說明,當法定財產制被法院宣告改訂為分別財產制時,法定財產制即宣告消滅,此時,依照民法第1030條第1項規定,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產生結算雙方婚前、婚後財產狀況,平均雙方財產數額,並讓雙方得以獨立自行管理與處分所有財產的效果,而不再讓個人財產,須因婚姻關係而有受分配的問題。

(2)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後,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而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時,是待該「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裁定確定」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才會開始計算,因此,在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時,尚無法一起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需要在收到法院允許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沒有經過抗告而確定時,再另外提起一個新的訴訟,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79號民事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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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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