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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案例

A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經理,為了怕離職之後,個人資料會被不當外洩,因此使用軟體,將公用筆電中的資料完全清空。之後,公司眼見過往的研發專案竟然都被A擅自刪除,導致營業利益遭到重創,公司決定追究A的法律責任。此時法院有可能會如何判定A的法律責任呢?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二、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

  1. 案例改自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1456號刑事判決。
  2. 本文相關內容曾刊於王瀚誼律師事務所(n.d.),《離職時刪除公司電腦資料,恐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由作者增修後授權法律百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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