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死因贈與不能規避「特留分」,且行使權利有期限!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許多人選擇「死因贈與」,是看中其契約的穩定性,甚至有人認為既然是「契約」,應該就能避開民法對於遺囑「特留分」的種種限制。然而,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民事判決中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死因贈與,同樣不能規避特留分!
【家事事件】是「單方遺願」還是「生前約定」?揭開遺贈與死因贈與的面紗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規劃身後財產時,許多長輩會留下書據或親口承諾,要把財產留給特定的人。但在法律的世界裡,這份心意究其本質,在法律上,會被歸類為「遺贈」單獨行為?還是「死因贈與」契約?雖然兩者同樣都是在「贈與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但在法律成立要件、舉證責任,都有著天壤之別。
【家事事件】離婚無效時,離婚協議書也一定無效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協議離婚的實務中,離婚是否有效,往往不僅影響婚姻關係本身《離婚也可以「網購」?小心買到的是一場法律空白》,也會牽動後續法律效果,當離婚被認定無效後,更常被追問的問題是,那份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扶養費、財產分配及金錢給付的約定,是否也會一併失去效力。
【家事事件】未退休的退休金也算婚後財產?最高法院新見解揭曉!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夫妻離婚時,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常引發爭議。若一方雖未退休,但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條件,那他能領的退休金算不算婚後財產?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明確指出——只要符合退休要件,即使尚未實際退休,其可領的退休金也應列入婚後財產。
【家事事件】探視孩子被拒絕怎麼辦?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強制執行重點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父母離婚後,法院通常會裁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歸屬,同時也會職權裁定非同住方的會面交往(探視)方式與時間。但如果同住方不願配合,另一方是否能申請強制執行?
【家事事件】離婚可以請求返還聘金或聘禮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聘金」「聘禮」「十二禮」──這些因訂婚、結婚而產生的禮俗支出,金額往往動輒數十萬。當感情走到盡頭、決定分手或離婚時,究竟有沒有機會把已經送出的聘金、金飾、喜餅錢要回來?
【家事事件】離婚就一定要分給對方一半的財產嗎?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呢?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夫妻離婚時,依民法規定,原則上應平均分配婚後財產。然而,實務上法院可能會因特定情況,認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進而調整或免除其中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額。本文將詳細說明法院參酌的因素及可能作出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情形,幫助您了解自身權益。
【民事事件】「道德上贈與」也能撤銷?最高法院見解:逾相當範圍可依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親情或道德關懷下進行的「道德上贈與」,長期以來被視為不得撤銷的特殊類型贈與行為。然而,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指出,若該贈與超過社會通念上所認可的合理範圍,仍可以依民法第408條請求一部撤銷,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權益。
【民事事件】「只能繼承兩百萬?還不能繼承房子?」─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繼承權的三大限制你知道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因跨海兩岸親屬往來頻繁,越來越多大陸地區親人因臺灣親人過世而涉入繼承問題。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遺產有諸多限制,若不注意,繼承權可能因此落空。以下透過實際案例,解析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遺產時需注意的三大重點!
【家事事件】配偶過世後,財產怎麼分?論夫妻剩餘財產與遺產繼承的先後順序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當配偶不幸過世時,生存配偶在繼承遺產前,享有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許多人並不知道配偶死亡時也可以主張該權利,本文將透過案例解析,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的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