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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合夥拆夥怎麼算?投資人「退出經營」時,虧損也要分擔嗎?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在創業或投資實務中,很多人會選擇以「隱名合夥」的方式參與——也就是您只出錢、不參與實際經營,對外一切掛在負責人名下 。當事業蒸蒸日上時,分紅自然開心;但若雙方鬧翻、協議拆夥,甚至公司處於虧損狀態時,原本投入的資金能全數拿回來嗎?投資人可以說「虧損是老闆的事」嗎?

今天我們透過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帶您釐清「隱名合夥」拆夥時最容易踩到的法律地雷!

【案例事實】

小王(出名營業人)經營一家手搖飲店,阿明(投資人)看好商機,投入 100 萬資金簽訂「隱名合夥契約」,約定由小王全權處理店務,阿明僅負責出資並分紅。經營一年後,雙方因為經營方針不合,決定終止合夥關係。此時店面因為設備折舊與前期行銷,帳面上處於虧損狀態。

阿明要求小王應立即退還當初投入的100萬,並主張自己只是「隱名投資人」,從未經手經營,因此店內的虧損應該由負責人小王自行承擔,不應扣除他的出資額。雙方協商破裂,最終訴諸法律。

【民事事件】合夥拆夥怎麼算?投資人「退出經營」時,虧損也要分擔嗎?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民法第700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民法第703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民法第709條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案例分析】

合夥契約終止時,經營者必須就這段期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總結算」。

(一)以終止時為準:計算必須以「契約終止那一刻」的財產狀況為基準 。

(二)不可逕行請求單項金額:投資人不能只挑對自己有利的項目(例如保證金、預付款)要求領回,必須將資產、債務與損益通盤計算後,剩餘的財產才能按比例發還。

(一)出資額內的責任:雖然投資人不參與經營,但法律規定投資人仍須在「出資限度內」分擔虧損

(二)並非穩賺不賠:如果結算後發現事業確實虧損,經營者在返還出資額時,有權先扣除投資人應分擔的虧損金額

(三)法律規定很公平:賺錢時您可以分紅,但賠錢時,退夥領回的金額也會變少。

如果拆夥時,還有尚未收回的帳款或未結清的訴訟,應等到帳款收回後或訴訟結清時,再計算損益並分配。

不論阿明當初是出錢、出設備還是出貨物,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否則小王在結算時,可以折算成金錢(現金)返還給阿明,阿明不能強求一定要拿回原物。

(一)退夥固然是契約終止,但「返還出資」並非當然發生。法院認為,必須先經過清算程序,查算投資人應分擔的虧損與應得的利益。

(二)如果負責人小王故意不理帳、不配合清算,投資人不必自認倒楣:

        1. 請求裁判結算:投資人可以主動向法院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直接進行裁判結算 。

        2. 依結果請求給付:一旦法院確認結算金額,投資人就能直接拿著判決書要求對方給錢 ,徹底打破負責人想透過「以拖待變」來賴帳的僵局。

【結語】

合夥做生意,好的時候大家都是夥伴,拆夥的時候往往變成敵人。隱名合夥因為資產是移轉給「出名營業人」所有,且不具備團體性,結算起來比一般合夥更需要精確的法律與會計判斷。

若您正計畫參與合夥投資,或正為了退夥清算而苦惱,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檢視契約內容,並釐清正確的結算時點。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長期處理各類商業契約與合夥爭議 。不論是隱名合夥契約的條款擬定合夥資產的法律鑑定,或是拆夥清算的訴訟代理,我們都能協助您精準掌握法律定位,保障您的每一分投資。若您有相關疑慮,歡迎與我們的專業團隊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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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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