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親情或道德關懷下進行的「道德上贈與」,長期以來被視為不得撤銷的特殊類型贈與行為。然而,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指出,若該贈與超過社會通念上所認可的合理範圍,仍可以依民法第408條請求一部撤銷,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權益。
【案例事實】
正男是林女士的姪子,看見林女士獨自居住,無人照顧,雖然對林女士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但還是承諾贈與林女士1千萬元供其日常生活所需,兩人也簽了贈與契約。但後來正男生意失敗,連自己與妻兒的生計都有困難,那正男可以反悔不給林女士這1千萬元嗎?
【相關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案例分析】
根據民法第408條第2項,若贈與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即便法律上沒有強制,也仍具贈與效力,且原則上不得撤銷。《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430 號民事判決》例示如下:
(一)無扶養義務的親屬提供生活費
(二)對於善意協助之無因管理人的酬謝
(三)災難時捐贈款項給公益團體
以金錢或其他可分之給付為贈與標的者,其是否屬道德上義務之履行,應視上開贈與目的、當事人間關係、贈與人經濟狀況及相關客觀情狀,按諸社會通念,判斷義務與給付是否相當。倘逾相當之範圍者,仍不得認係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贈與。91年6月26日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所為之贈與,僅於「相當」之範圍內始得認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而免於追加計入婚後財產,即同斯旨。於此情形,贈與人非不得就贈與契約為一部撤銷,俾衡平贈與人及受贈人之權益。
(一)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指出:
即使屬「道德上贈與」,但如果贈與的金額或範圍顯不相當,仍不能一概視為道德上義務的履行,應可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撤銷超過部分。
(二)法院將考量以下因素來判斷是否「逾相當範圍」:
1.贈與目的與雙方關係(如是否照顧長期病患)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是否會因此陷入困境)
3.贈與金額是否明顯高於社會通常認定的標準
(三)最高法院認為應該參考民法第1030條之3的規定:
2002年修正的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所為的贈與,只有「相當」部分才能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其餘部分仍須追加計算。這說明「道德上贈與」亦有「相當範圍」的限制。
(一)正男為感念姑媽林女士年長無依,雖無扶養義務,仍與其簽訂贈與契約,承諾贈與1千萬元作為生活費用,但贈與尚未實際給付。後來正男因生意失敗,經濟困頓,連自身家庭生計都難以維持,遂表示希望撤銷贈與。
(二)法院可能會認定:
1.該金額過高,遠超出社會對「道德贈與」的相當範圍,超過的部分已經不屬於道德贈與
2.贈與人正男經濟惡化,該金額足以影響其基本生活
3.贈與尚未履行,適用民法第408條第1項,原則上可撤銷,但只能撤銷超出合理範圍的部分贈與承諾。
4.合理範圍內的部分還是屬於道德義務的贈與,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仍不得撤銷喔!
【結語】
即使道德上義務的贈與通常不得撤銷,但若金額明顯超出社會所認為的「相當」範圍,尚未給付的部分仍有可能依法撤銷。尤其在金額龐大、影響贈與人生計時,法院往往傾向保護贈與人。至於最高法院此見解是否會成為實務常態,尚待觀察;本所將持續追蹤發展,提供即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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