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不僅是公司內部的管理規範,更可能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因此,勞工在簽訂各項工作規則時,應仔細閱讀,確保自身權益;同時,雇主也應依規定公開揭示,讓所有勞工知悉內容,避免日後爭議。
【案例事實】
甲公司僱用 50 名勞工,訂立並報備了一份工作規則,並要求員工簽署確認。乙員工未仔細閱讀即簽署,後來對工資發放方式產生爭議,認為該規則對其無效,遂提起訴訟。
【相關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案例分析】
(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按工作規則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雇主公開揭示時,係欲使其成為僱傭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勞工知悉後如繼續為該雇主提供勞務,應認係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而使該規則發生附合契約之效力。
(二)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若勞工知悉變更後的工作規則並持續工作,視為默示同意,工作規則即具契約效力,並對勞雇雙方產生拘束力。
(一)如前述,我國實務認為工作規則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工作規則可能包含薪資計算、獎金發放、津貼補助等條款,直接影響勞工權益。
(二)之前有跟各位介紹調動五原則,其中也有跟各位提到如果雇主在工作規則中明定調職條款,而勞工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可能就會構成默示合意,而變成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雇主調動權的界限與勞工權益》
(三)所以勞工在簽署確認前,一定要看清楚工作規則的內容,才能確保了解自身權利與義務。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企業應制定工作規則並在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並提供給勞工,讓勞工知悉。
(二)若雇主未履行公告義務,勞工未能知悉內容,則該工作規則不得視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工作規則若經公司公開揭示,並經勞工簽名同意,或知悉後仍繼續提供勞務,即可作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對僱傭雙方產生拘束力。但若雇主未履行公開義務,則工作規則不得強制適用,而不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結語】
勞工應在簽署任何工作規則前仔細閱讀,保障自身權益;雇主則應確保公開揭示,讓員工充分了解。雙方均須遵守規則,才能確保勞動關係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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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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