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退夥 的問題,如果合夥事業沒有約定存續期間,後續有合夥人因故退出,須面臨退夥的狀況時,請問,此時應該如何結算合夥關係的財產,而較不會產生退夥爭議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第1項: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第2項: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依上,退夥,依照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關係如果「沒有定存續期限」的話,原則上每個合夥人,在沒有不利於合夥事務進行的狀況下,只要不想繼續合夥關係,無須有其他重大的事情,都可以提前兩個月,向各個合夥人表示退夥的意思,來退出合夥關係。
(1)先進行結算後,再討論返還出資額
第1項: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第3項: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合夥關係成立後,各合夥人的出資總額,會變成「共有的合夥財產」,並須按合夥財產進行業務項目,且負擔盈虧享受獲利等等,因此,遇到合夥人退夥時,依照民法第689條第1、3項,需要就退夥時的合夥財產,透過清算人計算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先進行「結算程序」後,才可以再行討論「返還出資額」的部分(結算程序為返還出資額的必要前提要件,詳參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合夥投資的事業,如何退夥並請求返還出資額呢?」)。
而結算程序,是以各合夥人「共有的合夥財產」,釐清合夥事務的財務狀況,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原則上是由各合夥人負擔最終連帶責任,並於最終有所獲利時,才得以將出資額返還給合夥人。也就是要將損益釐清後,才會考量是否返還退夥人的出資額。(請求查看帳冊的部分,詳參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合夥事業金流不明,可以向合夥人請求查看帳目嗎?」)。
因此,合夥事業為虧損時,退夥人可能面臨無法取回全額出資額、甚至,後續可能還需面臨以個人財產償還合夥債務的狀況!所以,當心中有退夥想法時,是確實需要將合夥事業經營狀況來考量進去的喔!否則可能會變成事業、金錢兩頭空的狀況。
(2)合夥財產具體應該要如何結算?
第2項: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結算法定程序須由各合夥人,選任清算人來進行結算,具體範圍包括資產(店面裝潢項目、產品庫存、生財機具等)、股本(現金、或勞務出資等)、負債(貸款、薪資、賦稅等),依照民法第689條第2項,若是實體財產則可換算成「金錢數額」,而於得出餘額後,最終即按照「出資額比例分攤」盈餘並予以返還出資額。
(1)最高法院見解:得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給付
因為上述結算程序,甚至關乎實體的產品庫存、生財機具等,恐怕不是一件得以順利完成的事情,此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民事判決指出『…準此,合夥解散後應行清算,以全體合夥人過半數決選任清算人,清算應依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利益依序為之,有必要時,得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是倘合夥人僅二人,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對於各自提出之帳目或合夥財產處理方式(如是否出售合夥財產等)亦多有爭執,各執己見,無法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分配合夥財產,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尚非法所不許。』等語可知,部分合夥人得向法院請求裁判結算,並按結算結果請求給付,以保障想退夥合夥人的權益,避免合夥關係因遲遲未完成的結算程序致懸而未決。
沒有定期限的合夥,合夥人只要不危及合夥事務進行,可以隨時退夥,隨後即應該按退夥時的合夥財產價額,進行結算,並按盈餘數額返還出資額!而如果合夥人對於結算金額未有共識時,依照上揭最高法院見解,則可向法院請求裁判結算並給付,以確保退夥人權益。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