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一篇文章已說明,公司即使完成解散登記,若未依法辦理清算或破產程序,公司法人格仍不會當然消滅,反而可能衍生稅務、強制執行,甚至刑民事責任等風險。既然解散後仍須清算,本篇將進一步介紹,公司清算程序如何進行、清算人由誰擔任,以及清算人依法應完成哪些事項。
【案例分析】
一、前言:公司要清算,第一個問題就是「誰來收拾殘局?」
公司解散後,並不是事情就結束了,反而才正要進入「清算階段」。而清算程序能不能順利進行,關鍵人物只有一個──清算人。
很多人會問:清算人是誰?一定要找律師或會計師嗎?如果沒人願意當怎麼辦?以下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大家一次搞懂。
二、清算人怎麼選?一定是老闆或董事嗎?
(一) 清算人原則由誰擔任:
(二)例外情形:可以另外指定清算人
(三)沒人能當怎麼辦?法院可以選派清算人
三、清算人一上任,第一步要做什麼?
(一)15天內,向法院聲報就任(公司法第83條)
清算人確定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聲報自己的姓名、住所與就任日期,否則可能會被裁罰。
(二)全面清查公司財產
四、清算人接下來要忙什麼?
(一)原則上,六個月內要完成清算程序,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二)公告並通知債權人
清算人必須公告,請所有債權人在期限內申報債權;對於「已知的債權人」,還必須個別通知,不能假裝不知道。
(三)處理公司尚未結束的事:
(四)清償公司債務
在債務尚未清償前,絕對不能先分錢給股東,否則清算人本身可能會有法律責任,甚至涉及刑事風險。
(五)財產不夠還?要立刻改走破產
如果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清算人依法應立即聲請破產,不能硬撐,也不能拖延。
五、清算最後怎麼結束?公司什麼時候才算真的消失?
(一)分配剩餘財產
只有在所有債務清償完畢後,才能將剩餘財產依股東出資比例分配(或依章程約定)。
(二)製作結算表冊並送股東承認
清算完成後,清算人要製作結算表冊,送交股東承認;若股東在一個月內沒有異議,就視為承認(公司法第92條)。
(三)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完成上述程序並向法院聲報後,公司法人格才正式消滅,這時候,公司才真的畫下句點。
【小結】
清算人不是「幫忙跑流程的人」,而是承擔高度法律責任的角色;清算程序也不是形式動作,而是一套有順序、有期限、有風險的法律機制。如果清算人選任有問題、流程走錯,最後承擔風險的,往往是股東或被選派的清算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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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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