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人壽保險遭強制執行,附約醫療險恐不保?〉中,我們曾說明法院可如何執行人壽保險契約,並指出附約醫療險面臨中斷風險。隨著司法院113年6月17日公布新規定,法院在終止壽險主契約時,對附約的處理原則已有明確限制。本篇將說明法院在何種情況下不得終止附約,以及這項變革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實際影響。
【案例事實】
老高因為工廠經營不善,拖欠廠商款項1千萬,後來廠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亦核發執行命令要求保險公司終止老高名下的保單,將保單的解約金償付給老高的全體債權人,這一解約便把老高一家四口的保單全都終止了,連同幫子女保的附約醫療險、健康險全都沒了。
延續上一篇的案例,老高因債務糾紛被強制執行,其名下壽險主約遭法院命令終止。不過這次,根據新規範,他子女的健康險與一年期意外附約,法院不能再一併終止。
【相關規定】
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
(一)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
(二)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費用 及債權人之債權額。
(三)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
(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案例分析】
(一)長年期附約但無解約金者:
例如長年期醫療險,雖保期長,但若解約不會產生現金利益,對債權人清償無實益,自不應終止。
(二)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解約金已足以清償:
若主約終止所得已足夠支付債權及執行費用,那麼附約就不必為了「多榨一點」而被連帶終止。
(三)一年期附約:
一年期的意外或醫療附約,通常無解約金也難變現,自然無清償功能,也不該終止。
(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附約:
即使是長年期,也因應生活保障需要,法院不得一併終止,以維護罹病或意外時的基本保障。
司法院指出,為了避免主約終止後,對清償債務實益不大的附約也一併被終止,進而侵害被保險人應有的醫療照護與生活經濟保障。尤其是健康險與傷害險,目的原本就是為了因應突發疾病與失能風險,若貿然終止,將可能讓被保險人陷入生活困境,所以特別規範這個原則讓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就被保險人的健康險及傷害險等附約,不會隨同主約一起被終止。
【結語】
本次司法院的新規範,無疑是人壽保險強制執行制度上的一大進步。在尊重債權人清償權的同時,也考量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可能遭受的實質生活影響。若您面臨保單被執行,或對保險契約內容不清楚,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在法律程序中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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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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