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離婚時,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常引發爭議。若一方雖未退休,但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條件,那他能領的退休金算不算婚後財產?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明確指出——只要符合退休要件,即使尚未實際退休,其可領的退休金也應列入婚後財產。
【案例事實】
丈夫長年受僱於民營企業,婚姻存續期間已累積超過25年年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所定「得自請退休」條件。離婚時,妻子主張丈夫於基準日雖尚未退休,但依法已能請領退休金,因此應將其可領退休金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原審法院卻認為「尚未實際退休前退休金尚未確定」,不應列入。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改採不同見解。
【相關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案例分析】
(一)以往實務傾向採「否定說」,認為尚未未退休前,因尚未實際領取退休金,而無實際財產,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但本次最高法院經全院民事庭徵詢後,統一改採「肯定說」,影響深遠。
(二)最高法院指出,勞工只要符合退休條件,即已取得「請求退休金」的權利,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屬於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權,為勞工既得之權利,不是單純期待權。因此,即使尚未實際退休,也應列入婚後財產。
勞工如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之地位,為勞工既得之權利。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始符公平。
(一)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彰顯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並於財產制度關係消滅時,使之具有相當生活保障。
(二)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如果退休金的累積是因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就應該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
【結語】
這項見解的改變,對於離婚財產分配案件影響極大。未實際退休者,只要已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其可領退休金即屬婚後財產的一部分。若您正面臨離婚或剩餘財產分配的糾紛,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財產權利與計算方式。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專精於家事與財產分配案件,擁有豐富訴訟經驗與策略規劃,能協助您在離婚後仍維護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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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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