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的法律議題,常在古裝劇看到的滴血後認親、八點檔的驗DNA,這種確認親子關係的問題,法律上究竟是怎麼規定的呢?就讓我們一起看下去吧!
以下我們將用案例,討論幾個法律議題:
一、在法律上,確認親子關係的方式有哪幾種呢?
二、父母關係皆不明時,此時該如何確認親子關係呢?
紅豆從小就與父親阿木一同長大,但因為紅豆出生時,父親與母親並沒有婚姻關係,而母親更是另外有著自己的家庭,因此,打從紅豆出生時,父母親雙方為了保住這個秘密,都不敢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後來,因為紅豆漸漸長大成人,為了就學需求,父親阿木才至戶政機關,將紅豆辦理為棄嬰登記,並且由父親阿木一個人負起全責養育紅豆的責任,然而三人間仍保有著獨有的默契,各自明白雖然沒有實際上的法律登記,但血濃於水的親情是任誰都無法否認的。
但時間是不等人的,二十多年過去了,父親阿木已經離世,如今,紅豆在這世界上最親的人,僅剩下欠缺法律登記母親了,因此,紅豆想問律師,應該如何確認與親生母親間的親子關係呢?
如果於出生時,父母親不具有婚姻關係,此時該名子女會被視為非婚生子女,無法與生父、生母具有親屬關係,需經過父親認領、或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才得以確認子女與親生父母間的血緣關係,讓非婚生子女最終得以認祖歸宗,享有扶養、與繼承的權利與義務。
第1項: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第2項: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母子關係,依照民法第1062條、第1063條第1項規定,子女出生日往前推181~302天,是法定的受胎期間,在此期間若是有婚姻關係存續,則該子女就會是此婚姻關係的婚生子女,也因為是以分娩的事實決定,所以如何確認母子關係,法律沒有太多的規定,而民法第1065條也規定,非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即為生母的婚生子女。
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第1項: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第2項: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父子關係,民法有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兩種規定,前者是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1項,由生父主動表示願意認領,或是具有生父撫育的事實,也可被視為認領;後者是強制認領,依照民法第1067條,也就是當生父拒絕認領時,可以由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來強制確認子女與生父間的親子關係。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被當成棄嬰登記的紅豆,其戶籍資料上並無任何生父、生母間的紀錄,然而生父於在世的時間,是有盡到扶養紅豆的責任的,此時會被認為符合民法第1065條事實認領的規定,生父的撫育行為,可視同為認領行為,讓紅豆經過認領後成為生父的婚生子女。
然而,紅豆與母親的親屬關係,因為紅豆於出生之時,母親是與生父之外得他人具有婚姻關係,因此紅豆不具有婚生推定的利益,此時則必須依照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向生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而後續法院考量非婚生子女紅豆的利益,避免父母身分皆未明所造成的不安定狀態,在有親子鑑定的報告可以證明雙方確具有親屬關係時,法院即裁定雙方具有親子關係,讓紅豆多年以來身分證上空白的父母親欄位,能夠填上正確的名字。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