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婚前協議書」的法律問題,婚前協議書指的是,未婚雙方就後續婚姻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事先做好約定的契約,若遇有需要時,於婚後也是可以再做修改的,也因為是私人間所訂立的契約,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如果是基於雙方自由意志所簽立的,在沒有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基本上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公序良俗,是個抽象的法律概念,並沒有客觀的標準可以依循,於是以下將透過實際案例,和大家詳細討論定婚前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大雄與靜香是一對剛結婚不久的夫妻,兩人在愛意濃厚時,於婚前簽立了一份「婚前協議書」、與一份「愛妻守則」,當中的規定大約如下:
然而,在短短幾年過後,婚後的大雄即開始背負著沉重房貸、獨自賺取生活家用的重責大任,但每周卻僅有一千元的零用錢可供花用,這讓大雄在某一天突然覺得自己無法再忍受這樣的婚姻生活,認為這樣的【婚前協議書】、【愛妻守則】理應無效才是,並向法院訴請離婚。
相關資訊可參考我們先前撰寫過的文章:「離婚後,夫妻的財產就一人一半嗎?」討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想幫小孩改姓,可以怎麼處理?」討論如何幫子女改姓。
第一審的法院認為,該協議內容對於大雄而言實在太過嚴苛、不合理,致使大雄只能負義務,變成了有如家中提款機一般的角色,而靜香只享權利,卻不負擔任何家庭責任,如此協議內容不僅無助於婚姻之維繫,反而成為終結兩造婚姻之元凶,因此該婚前協議書應有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屬無效。
第二審的法院認為,這個婚前協議也是雙方當初基於自由意志下所簽訂的,且協議中存在有情事變更條款的約定,因此可見協議內容並非無法更動而難以實施,雙方實際上還是有自行協調的空間,因此認為該協議書沒有達到違反善良風俗的程度,而仍然具有效力,而駁回第一審法院的判決。
在今天的案例中,雙方的協議書當中並沒有提及關於預立離婚的條件,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因此在沒有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案例中的婚前協議基本上是有效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兩審法院的差別即是體現在對善良風俗的認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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