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因為全球新冠疫情的影響,許多企業面臨了前所未有的經營危機,紛紛祭出在家工作,或是無薪假以作為因應,但不免造成許多人心理上的不安,擔心當雇主實施無薪假時,是否會影響到自己未來的退休保障呢?
因而以下,我們將和大家討論,與勞工退休權益最相關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可以給勞工怎樣的保障?勞工是否會因為無薪假,而被犧牲了關於退休後生活的照顧呢?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應為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工退休金制度有新舊制的差別,舊制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2至百分之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也因為該條文規定提撥額度可從百分之2至百分之15之間,通常雇主並不會自願以最高額度提撥,而讓該條文保障勞工的目的難以實現!因此,於民國94年之後,即有勞工退休金新制出現,新制是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6的退休金,具體的提繳金額可以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首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曾)與我國人民結婚,且現獲准居留而在台工作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可以永久居留且在台工作的外國人,即可以適用新制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私立學校法的部分並無法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另外,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本國籍勞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2至4款的人員,如果是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仍得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與請領退休金。
第1項: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1、2項規定,當勞工年滿60歲時開始具有請領退休金的資格,而領取的方式會依照工作年資多寡而有所不同,如果工作年資滿15年時,可以選擇月領或一次領回;工作年資未滿15年,可以選擇一次領回。
無薪假又稱為減班休息、抑或協商減少工時,它不是法律明文上的概念,依照過往主管機關的函示,雇主必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之後,才可以讓勞工放無薪假,而且,對於按月計酬的勞工,其薪資的給付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詳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
為因應近年疫情而增加之無薪假,勞動部也特別訂立了「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當中共可歸納出以下幾項重點,讓勞雇雙方有茲依循的依據:
依照勞動部提供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當中第三點規定「三、新制勞工退休金: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因此,就算是無薪假,雇主也應該依照勞工原有的薪資,替勞工提繳退休金!也就是說,現職的勞工在遭遇無薪假期間,是不必擔心退休金會受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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