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想要約定夫妻財產制,可以怎麼做?」的法律問題,主要簡要說明夫妻財產制選擇時間,以及相關法院辦理程序需要注意的事項,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現行夫妻財產制有通常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三種,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約的話,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而當對於財產有特殊需求時,則可再依照民法第1004條規定,於婚前、婚後來「選擇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夫妻財產制,若是不想單純適用法定財產制,可視特殊情況需求,依照民法第1007條,透過書面契約形式,另行選擇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並在夫妻間財產狀況,可能會涉及第三人時,依照民法第1008條,再向法院辦理登記,讓夫妻間財產制約定的效力,得以擴及於第三人。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夫妻財產制的登記,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04條,須由夫妻雙方(公證後僅需一方)填具相關文件,例如:財產制契約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等,向住居所的法院聲請登記(詳細可以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而向法院登記後的夫妻財產制,會公告於法院登記處之「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上,後續,任何人有需要的話,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該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以知悉相關財產的具體權益歸屬,避免夫妻關係與第三人間的相關法律爭議。
依照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主要是為了讓夫妻間財產制度,可以藉由讓第三人知悉,而減少後續相關法律爭議的效果,重點依然是在於「財產上交易安全」的考量。因此,原則上於有別於法定財產制的需求時,方需要向法院登記其他夫妻財產制!常見的狀況是,對外債權債務關係複雜、免於後續剩餘財產分配的麻煩等,比較會有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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