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繼承人們有全體同意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或是被繼承人有以遺囑表示時,此時即可依照遺產分割契約、或是遺囑當中的方式來進行分割。而,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意定不可分割的最高期限為十年,也就是說,繼承人共有遺產的時間,最多不可以超過十年,以避免財產因共有狀態過久而減損經濟效益。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如果沒有遺產分割協議、遺囑沒有定有期限,同時也沒有其他法律的明文規定時,為了結束遺產的共有狀態,原則上繼承人是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的。不過,如果是關於不動產物權者,因為分割遺產是屬於「處分行為」的一種,依照目前民法的規定,因為繼承而取得的遺產,在處分(分割遺產)之前,必須要先向地政機關履行繼承登記的相關義務。
如果沒有另外約定,原則上是依照民法應繼分的方式,來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並須留意每位繼承人至少都保有特留分的最低繼承限度。而,關於應繼分與特留分,詳細可以參考我們的另外一篇文章:「你的遺產不是你的遺產?分配財產須留心!」。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如果繼承人生前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的話,此時就如同,被繼承人生前對於繼承人擁有的債權,因此,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應該列入遺產的計算當中,並且需在繼承人的應繼分範圍內扣還。
例如,兒子欠爸爸一百萬的話,不會因為爸爸過世後,就讓該一百萬就一筆勾銷,該一百萬仍然屬於爸爸的債權,因此應加計列為遺產的一部分。
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2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第3項: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因為繼承人「結婚、分居、營業」的原因,而贈與繼承人財產,此時屬於生前特殊原因的「特種贈與」,需要依照贈與當時的價值,算入遺產的範圍中。
例如,爸爸因為兒子結婚而贈與1000萬元,該1000萬元的特種贈與,如同遺產的預付性質一般,因此,需要將1000萬元加入遺產的計算範圍內,兒子需要拿繼承到的遺產,來償還原先的1000萬元,但是如果繼承到的遺產小於原先的1000萬元,多數說認為,兒子也沒有補足的義務。
屬於被繼承人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和義務,無法成為被繼承的部分。
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第2項: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除了上述歸扣外的生前贈與,不會被列入應繼遺產的範圍中,可是需要注意的是,仍會被列為民法第1148條之1「所得遺產」的部分,換言之,生前贈與雖然無法成為「其他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但是有可能會列入該繼承人「所得的遺產」範圍,而需要拿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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