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當家中的父母親因年邁需要照顧,但卻有兄弟姊妹拒絕支付照護費用,此時,其他肩負起照護費用的人,可以如何要求全體兄弟姊妹都共同分擔照護費用呢?具體的法院程序又會如何進行呢?以下我們將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討論:
A、B、C三人是兄弟姊妹,近年來三人的母親D因為身體不好,需要長住在療養院,而有關母親D的生活費用,都交由A、B兩人互相分擔的方式來支付,C則是一直都對於母親D不聞不問。
又幾年過去了,A、B兩人越發感到財務的吃緊,便決定走法院程序,請求C也要一起負擔母親D的照護責任,但是C卻主張自己經濟狀況不好,而母親D實際上應沒有住療養院的必要,來拒絕給付相關的費用。請問此時法院會如何審理呢?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依照民法第1114條、同法第1115條第3項、同法第1117條第2項規定,A、B、C三人在母親D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時,就必須共同分擔起對於母親D的扶養義務。
如果今天只有A、B兩人互相分擔支付母親D的扶養費,此時等同讓C受有不用分擔支付的利益,因此A、B兩人可以透過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C請求過往其應分擔而未分擔的扶養費。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裡的扶養費,若沒有另外有如同民法第126條,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的約定時,可以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的一般時效規定,因此,只要在扶養事實發生的15年內,A、B都可以向C做出有效的請求,C不得拒絕給付。
家事事件除第 3 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此類案件會在進到法院審理之前,讓雙方可以有先行調解的機會,此時,家事調查官即會針對母親D的扶養費數額、A、B、C的經濟能力等等狀況,協助擬出一個妥適的方案,幫助雙方達成協議。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如果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時,待後續進到法院程序中,A、B可以提出過往支付母親D的就醫費用、療養院費用、生活費用收據、或相關證人等等,來證明過往確實有扶養母親D的事實,而如果扶養費用無法提出詳細的收據資料時,也可以依照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按區域所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或是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依照個案狀況進行綜合衡量。
此時,如果C想要以自己經濟狀況不好,且母親D實際上應沒有住療養院的必要,來拒絕支付扶養費時,就必須舉出相關的客觀證據給法院參考,否則法院恐難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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