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支票被跳票後,要如何追討款項?」的問題,可能大家都知道支票在訴訟程序上的便利性,讓債權人只要透過支付命令,而不須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就可以盡到後續強制執行的階段,不過,在這中間還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喔!
尤其當債務人針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法院就會進行開庭程序,實質審理雙方的法律關係,而這個時候,債權人若是主張雙方有金錢借貸關係,但遭到對方否認時,債權人就必須要再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的事實」才行,否則法院就有可能會駁回債權人的請求,讓債權人無法就本票獲償。
A男是一位事業小成的中年男子,與B女為情侶關係,兩人感情關係甚好,於是A男常常有意無意地給B女生活費,甚至將個人的銀行存摺、保險費繳納、理財帳戶管理等事項,都全權交由B女來處理。
然而,好景不常,某天A男與B女分手了,A男則怨意滿載,想要將過去給B女的錢要回來,於是A男拿著一張B女曾經開具的60萬元跳票支票,主張B女曾用該支票向其借款60萬元,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然而,此時B女卻否認有向A男借款的事實,請問此時法院將會如何審理呢?
在我們先前所撰寫過的文章中:「借錢真的有必要寫借據嗎?借錢契約如何成立呢?」,我們有向大家提及,簽署書面借貸契約、以及保留雙方出借、收受金流往來證據的重要性,這攸關後續發生爭議時,能否確實取回款項(詳參下述二、2債權人需要證明雙方有金錢借貸關係的事實存在)的問題。
如果債權人拿著債務人開立的支票聲請支付命令,但卻遇到債務人拒絕承認有借款事實時,法院此時會審理雙方做成票據的法律關係,藉此判斷債務人是否需負起票據上的義務!換言之,這時債權人能否舉證雙方確實有金錢借貸的事實(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判決),就是法院審理時很重要的基礎了!倘若,如果債權人沒有就雙方金錢借貸的具體事實,負起舉證責任時,法院恐怕難以認定債務人需要給付票據上的票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因此,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A男針對B女所開具的60萬元支票,是否真正是出自於金錢借貸關係而來,即負有對借貸關係事實的舉證責任,此部分除了金額的往來證據外,也必須要有其他的客觀事證,來證明雙方的確是有「借貸」關係的合意,否則僅有男女關係而生的來往金流,恐怕難以認定A男與B女確實具有「借貸」關係的合意,而讓法院准許A男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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