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關於「責任制」工作的薪水問題,這很常會與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的規定相關!不過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事實上仍針對責任制勞工的工時總額、加班費用,設有一定程度的規範,並非只要是「責任制」的工作,老闆就可以無限要求員工配合加班!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AB兩人為夫妻,A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外遇情事,被B察覺後,兩人關係漸趨冷淡,自此並分居長達12年的時間,後續,B便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請問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件呢?
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第2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本法第 84-1 條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如果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類型(詳細可以參考勞動部之「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工作者」,例如:航空空勤組員、會計師、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不動產經紀人員、部分醫療人員、受雇律師等等,惟,此公告的職業內容歷年來經常有異動狀況,建議相關讀者可以多加留心!),且職位性質也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是屬於主管級人員、於一定場所的監視工作、負責成敗的專門領域的工作者等等,勞雇雙方可以就產業運作之特殊性,透過「書面契約」的方式,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第30、32條)、例假(第36條)、休假(第37條)、女性夜間工作(第39條)」等勞動條件,而在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即可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中有關一般工時、休息日、例假日的規定。
因此,適用「責任制」的勞工,其工時有可能會超過現今一般法定的每日8小時,也可能沒有周休二日、甚至國定假日休息的權利,事後可能無法向雇主請求相關的延長工時加班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特休假」,因為不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規定裡面,所以依然是責任制勞工的權利喔!
雇主依本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規定,雇主與勞工約定的書面契約,當中應該就「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在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下有明確且清楚的說明,此外,針對排除適用一般勞動基準法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雙方特殊約定事項,也必須要有詳細的約定,提供給主管機關作為審酌參考。
而,勞基法在允許勞雇雙方就部分勞動條件保有彈性之餘,基於保障勞工一定程度勞動權益的目的,主管機關針對特殊性質的職業,另外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針對例如:保全人員、社福機構人員等等職業,於審核勞雇書面約定時,會以工時安排是否合理?是否仍有維持適度休假?是否有造成過勞之可能?等等條件作為是否准予核備的考量標準,藉此讓不合格的書面契約無法功過審核,避免雇主過度利用「責任制」來侵害員工的權益。
以下僅舉「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為例:
透過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了解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工作者,其加班的時數仍非沒有上限!而且在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後,依然有權利請求延長工時的加班費用!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責任制工作者,因為在依法向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其工時會比一般勞工還高,所以,計算加班費時不得僅依照「每月基本薪資」來計算,而是必須要以「核備完實際時數的薪資」為準!
就舉上面的例子來說,保全業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相較一般正常勞工的每月正常工時為174小時(計算方式:每週工時40小時,每年正常工時為40小時x52.1週=2,084小時,每月正常工時即為2,084小時÷12月=174小時)多出了66小時,此時基本工資即應再包含此66小時。
因而舉110年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每月正常工時上限240小時的保全業,其基本工資額應為30,600元(計算方式:「一般勞工基本工資24,000元+[(多出來的工時240小時–一般勞工的工時174小時)x一般勞工的最低時薪100元」])。另外,以該基本工資計算加班費時,每小時薪資仍為100元(計算方式:「30,600元÷[240+(多出來的工時240小時–一般勞工的工時17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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