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當被收養人未盡扶養義務時,收養人得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的法律問題,討論當收養關係已經無法再繼續維持下去時,應該如何處理收養關係的存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
第1項: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第2項: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只要一方有民法第1081條第1項的事由之一,他方都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而民法第1081條第1項的事由主要可以包含例如: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故意受有期徒刑宣告而未緩刑,以及其他重大事由等等。
過往實務肯定的重大事由,有動輒爭吵並惡言相加(58台上88)、不履行同住一家為必要扶助保養的收養約定(33台上5296)、意圖使嗣父受刑事處分而為虛偽告訴(28上843),而近年來的實務,亦肯認依照一般社會通念之下,當認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回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例如:長期失蹤未盡扶養義務等),可屬於難以繼續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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