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出貨了卻遲遲收不到貨款,應該怎麼辦?」的法律問題,許多代工生產方與商家與間的貨物往來事宜,需仰賴於穩定供貨品質與長期需求間的關係,而如果代工生產方於出貨後,商家因景氣不景氣、經營不善等原因,一直未給付原有之貨款時,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請求對方給付的嗎?
首先,必須依照雙方合約內容決定代工生產方可以請求貨款的項目與方式,通常需要確定給付貨款的時點、是否另有相關貨品保固等等的條款,來確定出代工生產方具體可向商家請求給付貨款的時間點,尤其,確定給付貨款的時間點,因為關乎消滅時效的起算時點(詳下述「二、」部分),更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如果給付貨款的時間已經屆至,代工生產方即有權利向商家請求給付貨款(以通訊軟體、郵件往來、甚至存證信函等形式),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裡代工生產方得請求給付貨款,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時效限制(消滅時效)的,除非是遇到對方承認貨款的狀況,否則若代工生產方未遵守相關時效時,商家是有權利拒絕付款的,因此,代工生產方若常遇被積欠貨款之問題,應關心相關貨款逾期給付之期間,避免後續被依逾越時效而拒絕付款。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承上,相關法律規定的時效限制(消滅時效),主要規定其中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中,於此類給付貨款案件中,若貨款被法院認定為屬「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時,代工生產方需在得請求貨款(通常以可以請款時點或契約約定時點)的2年內,向商家請求支付貨款,無從享有一般貨款較寬之15年的期間,因此,此種給付貨款的案件,民法第127條第8款的短期消滅時效事由,即常成為商家主張拒絕給付的理由。
而關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的認定標準,依照過往與現今之實務見解,大約有以下兩個標準:
最後,如果對方真的一直拒絕給付貨款,代工生產方當無遲遲等待的理由,此時,如果雙方就原先貨款簽有本票時,可以依照本票裁定的程序處理、抑或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都是相較於動輒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省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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