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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貨了卻遲遲收不到貨款,應該怎麼辦?(下)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接續「出貨了卻遲遲收不到貨款,應該怎麼辦?(上)」的文章,我們向大家討論了,關於請求給付貨款的相關方法,而今天我們將用實際的案例,來向大家解釋幾個相關的問題:

文章目錄

【案例】

A和B於民國98年簽約約定,由A生產貨品給B,B再將貨品銷售出去,不過,A在出貨之後,B卻一直未準時付款、甚至付款金額也常有減少,經A詢問過後,B表示,因為A的貨品常有瑕疵、存有被客戶退貨的狀況,因此,在扣掉瑕疵的代墊維修、更換退貨品等費用後,僅須給付部分貨品款項即可。

A聽到後感覺不是很滿意,便於民國100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B返還貨款,請問法院會如和看待今天的案例?

一、A向B請求貨款的時間,有沒有罹於時效?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向大家討論過,給付貨款時,如果貨物是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的情況,會受有2年期間的限制!不過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認為,該等2年期間的限制,可以經由當事人間的約定來排除,因此,當事人是可以透過另行約定的方式,遞延結算貨款的時間,讓貨款不一定須要在出貨內2年即請求完畢,而排除2年期間的限制。

在今天的案例中,法院發現,AB雙方就款項給付方式,約定可由商品保固期間結滿之後再結算即可,因此,在本案例的商品在100年保固屆滿時,A方才依照雙方約定有權請求B支付款項,故,法院肯認A於100年的貨款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B並不得以貨品早在98年即出貨來主張時效抗辯。

二、B應給付多少貨款給A呢?

法院依照A和B雙方的契約,就貨品的損壞維修費用與責任歸屬,有清楚的規定,因此,認定B僅得就A應負責的代墊維修、更換退貨品的支出來抵銷貨款,而其餘屬於B應自行吸收的細部費用,則不應轉嫁給A來負擔,最終,法院判決B仍有給付部分貨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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