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勞工保勞保發生事故,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嗎?」的問題。申言之,當勞工因病而無法工作時,現行勞工保險設有普通傷病等給付,提供有需要之勞工申請,然而,如果雇主沒有幫勞工投保勞保,而讓勞工無法享有上開勞保給付的狀況時,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嗎?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如果勞工是非職災之傷害,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而無法領取原有薪資時,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國家為保障勞工權益之故,設有「普通傷害」、「普通傷病」之補助(常合稱為「普通傷病給付」,相關計算方式請參照下述「三、承上,勞工可以如何向雇主請求?」部分),讓暫時無從工作之勞工,能有最基本的收入來源,以確保勞工生活不致陷入困窘。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79)台勞保二字第28314號函見解,普通傷害補助費,必須是被保險人「正在住院治療」的情況!因而,被保險人若是處於門診治療、在家療養的狀況,尚且不符合申請普通傷害補助的範圍。
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前段規定,幫勞工投保勞保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且是屬於強制規定的性質!該等義務亦不允許勞雇雙方合意排除!因此,就算勞雇雙方存有合意排除之契約等等證據,雇主依然不可以免除幫勞工投保勞保的義務。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而,如果雇主沒有按法定義務幫勞工投保勞保時,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雇主可能會(1)被處以「勞保保費的4倍罰鍰」(2)必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所受之損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承上,勞工可以主張雇主未遵守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為雇主違反法定義務,而構成侵害其權利的狀況,此時即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向雇主請求原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得享有之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普通傷病給付金額的計算方式,主要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33、35條,於被保險人住院診療而不能工作已達4天時開始起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多給付六個月(保險年資已滿一年,最高給付可達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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