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程式圖片

高雄律師 – 王瀚誼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案例及法律分享

CASE
刑事案件
高雄律師 高雄律師推薦 台南律師 台南律師推薦

幫助詐欺五:成為幫助詐欺之被告(不起訴),可能另有民事賠償責任?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幫助詐欺五:成為詐騙幫兇,恐另有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先前我們曾經用四篇系列文章(詳文末註腳部分),來向大家討論幫助詐欺的幾種案件類型,讓大家了解不同狀況下,當事人可能負有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

而今天,我們會在幫助詐欺的刑事責任之外,再討論關於幫助詐欺之民事責任部分。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文章目錄

【成為詐騙幫兇,恐另有民事賠償責任】

A是一家貿易小盤商,因疫情關係致生意驟減,俟接獲自稱是銀行辦理貸款之人員B,以各類貌似銀行正式核貸之程序,佯稱可協助其現金周轉,A於小心查證下,便不宜有他的將個人帳戶提供給B。

嗣後,B實為詐騙詐騙集團,A於遭到檢方偵查後,因幫助詐欺之罪證不足,最終獲檢方之不起訴處分,惟,B後續仍遭被害人以民事責任求償,請問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

一、成為幫助詐欺犯後,可能會有什麼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

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此類幫助詐欺的被害人,通常是於交付金錢給詐騙集團後,受有金錢損失,此時,被害人針對該等金錢損失,屬於個人權利被他人侵害的狀況,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向詐騙集團請求,抑或可同時依照民法第185條,請求詐騙集團之成員負起連帶責任。

因此,在成為幫助詐欺犯後,可能必須同時針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起民法第184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亦或再依照民法第185條,與詐騙集團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即,成為幫助詐欺犯後,可能同時負有刑事刑罰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1)關於上開民事賠償責任的判定標準

民法侵權行為,必須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並因此致生他人之損害,才會依法成立,亦即,民法侵權行為,要求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權人,需要舉證(1)行為人有侵害他人權利的不法行為(2)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可以歸責(3)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其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才會讓法院得以允許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請求。

(2)法院可能會如何認定A是否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A因幫助詐欺之刑事案件,已獲檢方以罪證不足為由不予起訴,因此,法院認為難以認定A對B有可歸責的不法行為,最終,判定A對B的損害,並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無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高雄律師 台南律師 男律師 女律師 專業團隊 台灣律師 好的律師 推薦律師 認識律師 勝訴律師 訴訟律師 非訟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問題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勞資案件 商務契約 公司法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刑法 憲法 行政法 課程合作 保險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法律顧問 契約撰寫 高雄捷運 高雄市政府 高雄律師推薦 詐欺 投資 法院 判決 勝訴案例 開庭 偵查 檢察官 法官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 律師見證 公證 朋友 不還錢 訴訟 

相關文章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