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誼律師 事務所(Wang Law Office)|高雄律師|台南律師
傳統民間習俗有所謂「父債子償」的道理認為父母親留下的債務子女應當償還但債務本身就不是子女們欠下的債權人如何能向子女們請求償還呢?所以此慣習也衍伸出諸多問題
直到民國98年民法修法才將這條放在當今社會有諸多問題的習慣改正讓子女有權選擇是否繼承父母親留下的債務這樣的繼承被稱作什麼呢?有沒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由 #楊芝庭律師 親自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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